關于印發《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重要的國家機器,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為解決當前存在的西部及貧困地區的一些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程度不同出現的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確保取得實效。在實施中遇有重要問題,請及時報告。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6年3月9日
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
近年來,西部及貧困地區一些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隊伍來源短缺、辦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劇的趨勢,嚴重影響了這些地方審判、檢察工作的正常開展。為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確保西部及貧困地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正常履行職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解決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重要的國家機器。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的人員,政治上要合格,并且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律專業要求,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和專業技能。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數量充足、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法官、檢察官,全面正確地履行國家審判、法律監督職能,對于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及貧困地區一些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現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既有這些地方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方面的原因。要充分認識加強這些地方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支持和幫助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決實際困難。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緊緊抓住全面推進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的機遇,通過深化改革,制定并實施符合實際、體現法檢干部隊伍管理特點的政策,穩定本地人才、引進急需人才、培養后備人才、提高隊伍素質,使這一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得到有效緩解。同時,對審判、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職級待遇、職務保障制度等重要問題,要抓緊研究,提出方案,盡早啟動,扎實推進。
二、合理配置和使用現有法官、檢察官資源,努力提高現有人員的整體素質
穩定現有法官、檢察官隊伍,進一步挖掘潛力,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是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首要任務和現實途徑。要深化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良好局面。要進一步加強辦案力量。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院領導成員和內設業務機構負責人,應依法直接承辦一定數量的案件。要把承辦案件情況作為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判、檢察業務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要盡量減少非審判、檢察業務人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度,不能要求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法官、檢察官提前退休。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職務層次的審判員、檢察員,繼續從事執法辦案工作。必要時,可以組織身體健康的退休法官、檢察官到辦案力量薄弱的基層院幫助工作。
認真抓好培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增加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審判、檢察干部的培訓班次和名額。充分利用東部地區的培訓資源,采取跨區域培訓合作等方式,培訓西部地區基層審判、檢察干部。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為解決法官、檢察官來源短缺問題創造條件。
三、建立人才對口支援機制,以適當方式合理調配辦案力量
建立人才對口支援機制。上級審判、檢察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審判、檢察機關的人才支持,堅持面向西部、面向基層下派干部掛職鍛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每年選派一定數量的優秀年輕干部到西部審判、檢察機關掛職鍛煉,重點派往法官、檢察官已經出現或面臨斷檔的基層院。各省(區、市)要組織本轄區內地、縣兩級院,采取結對子的形式,進行對口人才支援。西部地區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每年有計劃地在省、地級院和條件較好的基層院抽調部分法官、檢察官到辦案力量薄弱的基層院幫助工作。進一步推動東西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對口支援關系。按照組織安排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組織東部地區審判、檢察機關定期選拔優秀法官、檢察官到已經出現短缺問題的西部地區基層院工作1至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東部發達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進一步加大接收西部及貧困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法官、檢察官掛職鍛煉的力度。西部各省(區、市)也應在本轄區內組織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基層院審判、檢察業務人員到上級機關或者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掛職鍛煉,提高基層院法官、檢察官的辦案能力和水平。
對法官、檢察官隊伍狀況要定期進行調查,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應對措施。因法官、檢察官數量不足而影響辦案的基層院,應逐級向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商請省級黨委組織部門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通過適當方式合理調配辦案力量。西部地區經自行調劑仍不能滿足基本需要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匯總,商中央組織部同意后在全國范圍內調劑。
四、改進省級統一招考,采取多種措施拓寬法官、檢察官隊伍的來源
堅持和改進省級統一招考制度,嚴格按照編制和規定的條件補充審判、檢察業務人員。各地錄用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繼續堅持實行省級統考,統一報名、統一考試錄用。必要時,錄用主管機關可以適當放寬開考比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商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在中央為本省(區、市)法院、檢察院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內,用一部分編制專門統一招錄符合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的人員或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生,全部安排到已經出現或面臨法官、檢察官斷檔問題的基層院業務部門工作2至3年,再有計劃地遴選到上級審判、檢察機關,并形成輪換制度。在基層院工作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當地有關擔任法律職務的優惠政策。
要進一步拓寬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的選拔渠道。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地、縣兩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拿出一定數量的法官、檢察官職位,包括副院長、副檢察長及以下的領導職位,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任用。在法檢機關內部,要積極開展競爭上崗,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形成正確用人導向,激勵廣大審判、檢察人員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進一步做好選調生工作,充實法官、檢察官后備人才。省(區、市)黨委組織部門將為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選調法律專業人才納入選調生計劃,會同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每年有計劃地選調一批優秀應屆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生,安排到基層院工作。西部各省(區、市)每年選調的人數一般不少于20名。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按照選調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安排好選調生的工作和生活,保證選調生安心基層,盡早成才。
積極組織開展“西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志愿服務行動”活動。把志愿服務與人才引進結合起來,鼓勵、吸引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生扎根西部,服務基層,建功立業。對參加“西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志愿服務行動”的志愿者,特別是期滿志愿留在西部地區基層院工作的,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他們留下工作。
五、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
解決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來源短缺問題,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有賴于這些地區經濟、文化和教育事業的全面發展,縮小與東、中部地區的差距。從現實可能看,要解決這個問題,在加大外部支持力度的同時,更要依賴西部及貧困地區審判、檢察機關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身的努力。
西部及貧困地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織要進一步鞏固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成果,建立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多年來,西部及貧困地區法院、檢察院的許多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秉公執法、忘我工作、無私奉獻,涌現出大量先進模范人物,有許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跡。要大力弘揚優良傳統作風,宣傳表彰扎根基層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善于運用身邊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引導教育廣大法官、檢察官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切實轉變作風,扎根西部,勤奮學習,努力工作,形成積極向上的氛圍。按照法官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要求,進一步加強西部及貧困地區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建設,促進法官、檢察官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審判、檢察機關的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要通過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廣大法官、檢察官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充分調動起來,以更強的奉獻精神、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辦案質量,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