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
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已于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為科學規范海事訴訟程序,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其他海事實體法律而設立的特殊的訴訟程序制度,是我國訴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進行海事訴訟,維護司法公正,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實施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審判人員對這部法律逐條學習和研究,加強培訓,準確理解立法原意,認真做好貫徹執行這部法律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進一步搞好公開審判,以案講法,配合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宣傳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了解這部法律,提高依法進行海事訴訟的法律意識。
二、在2000年7月1日前,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性規定;在這期間受理但未審結的案件,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的訴訟程序有效。2000年7月1日起,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有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辦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除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審查立案程序,不得采取改變案由或者追加第三人等方式變相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不明確的,應當逐級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有爭議的,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四、自2000年7月1日起,除依法執行已生效的判決、仲裁裁決、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外,非因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海事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任何財產保全申請扣押船舶。
五、自2000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以及其他關于海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凡與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抵觸的,停止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并提出意見,及時向我院請示報告,以保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正確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