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四、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十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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