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釋〔2001〕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