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復關于今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復關于今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復關于今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復關于今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
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外事處:
你們(63)黑法總行字第1號、政(63)字第1005號、(63)黑外領字第1號函收悉。
幾年以來,我各有關部門為離境外僑(主要是蘇僑)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學歷、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項證明文件,滿足了他們的要求,對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但是由于出具證明的部門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門是不宜對外的軍事、保密單位和機關、廠礦的基層單位,另外,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單位出具各項證明的格式也不一致。為了改進此項工作,今后為外僑出具上述各項證明,請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外僑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學歷、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項證明,今后一律由有關部門協助提供情況,統一由法院或公證處出具證明。
二、為蘇僑出具的上述各項證明,根據1956年中蘇互免公證認證的協議不收公證費,但是我仍可照章征收工本費和手續費(此項費用統一規定為人民幣5元)。為其他國家僑民出具的上述各項證明,一律征收公證費(連工本費和手續費共10元)。
三、外僑要求我公證機關公證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項證明,經調查情況屬實者,可由法院或公證處公證,并照章征收公證費。
四、對為外僑出具的上述各項證明,我不必主動為其辦理認證。但是如果申請人要求認證,可予辦理并照章征收認證費。
五、外僑自境外直接來信請求辦理上述各項證明,也可受理。
六、上述各項證明,可由有關部門直接交給國內申請人。若申請人已經離境回國,建交國公民的證明文件,可通過外事處或外交部領事司轉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未建交國公民的證明文件,可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轉交。
七、外僑申請辦理上述各項證明,如經調查了解,不能為其出具證明者,可將情況通過上述途徑轉告申請人。
八、對于外僑要求出具或公證我不宜承認的經歷(如偽滿警官、私人保鏢,前外國租界巡捕等)、學歷(如偽滿“長春建國大學”的學員……)等項證明,則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