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請示
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
拘留”的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民事
法律的當事人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法律規定
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應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