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中幾個政策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中幾個政策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中幾個政策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中幾個政策問題的復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東法民字第1156號關于民事審判工作中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我院擬定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業經中央政法小組指示發至全國試行,在試行中還須不斷總結經驗,修改補充。你院根據這個文件和過去審判實踐經驗,提出的買賣婚姻彩禮、五保戶遺產繼承和房屋典價折算等問題的處理辦法,可請示黨委后試行,并請你們試行中及時總結經驗,報告我院。
此復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工作中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請示報告
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9月份召開了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在學習“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時,對其中幾個具體政策問題,根據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情況,進行了討論,并提出了以下執行意見,報請核示。
一、買賣婚姻問題。文件中規定“用于買賣婚姻的財物,是否沒收,可根據當地情況,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案,報請省委決定”。討論中認為,當前婚姻糾紛牽扯的財物面很廣,情況復雜,對區分買賣婚姻及用于買賣婚姻的財物處理問題,我們正派人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然后提出方案報省委核批執行。當前各地處理此類案件,其財物是否沒收,可暫采取請示縣委并報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中級法院認為,不便決定的,應報請地委審查批準,有的還可以報省審查。
二、五保戶遺產糾紛問題。會上各地都反映存在這類糾紛,且不好處理,要求有個處理原則,以資遵循,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法研字第52號“關于處理農村合作化后,所發生的土地、繼承糾紛的復函第三條”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員死亡后,其遺產應如何繼承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審判實踐提出如下意見:“五保戶”死后,其出嫁女兒依法有繼承權,但在繼承財產時,應扣除被繼承人生養、死葬和醫藥費用;如有未成年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繼承全部遺產,不扣除“五保”期間的費用;“五保戶”雖無合法繼承人,但生前親屬對其有過照顧的,亦可酌情分給部分財產作為報酬。
三、房屋典價折算糾紛。文件中已明確規定“如因典價折算發生糾紛時,原則上應按國家規定牌價為準,但是要考慮到雙方當事的人經濟情況,回贖目的和住房等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解決”。討論中聯系我省過去各級人民法院在調解(主要是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所主持的調解)處理此類案件中,積累的一些具體做法,如:原則上按牌價計算,回贖一方如有實際可能,可拿出部分實物;以高于牌價低于市價計算;參照歷史習慣,按房屋現值半價回贖等方法,與文件規定不相違背。今后在實際工作中,可繼續使用,并在實踐中繼續總結這方面的經驗。
以上意見,當否請審核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