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比利時僑民揚葛利斯的國籍公證證明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比利時僑民揚葛利斯的國籍公證證明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比利時僑民揚葛利斯的國籍公證證明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比利時僑民揚葛利斯的國籍公證證明問題的函
1964年2月10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廳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浙法行字第208號“關于比利時僑民揚葛利斯的國籍公證證明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答復如下。
辦理國籍證明,過去沒有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外交部領事司研究,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1963年8月13日“關于今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的批復中有關規定辦理。由有關部門(公安和外事機關)協助提供情況,法院或公證處出具證明。辦理公證和認證的手續,由申請人提出申請,說明沒有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事實;法院或公證處審查屬實,辦理正式公證證明文件,報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