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侄子女代位繼承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侄子女代位繼承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侄子女代位繼承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侄子女代位繼承權問題的復函
1964年2月10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廳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公證處辦理了楊漪云遺產繼承事件以后,楊瑞馨的子女鐘志和等八人向本院提起申訴,要求參予繼承。我們是不承認侄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的。現鐘志和等提出楊瑞馨在經濟上曾給予楊漪云許多幫助;楊漪云也曾給他們某些姊妹以幫助。如情況屬實,可以考慮對鐘志和姊妹中生活困難的人,由遺產中給以適當照顧。此點由你們酌定,并告訴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