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對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統稱事務所)的民事案件中,有關脫鉤改制后的事務所對原事務所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通知如下:
對原事務所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務所的剩余財產和風險基金范圍內承擔清算責任。但如開辦單位將原事務所的剩余財產和風險基金留給脫鉤改制后的新事務所,則應當由新事務所在所接收的資產范圍內對原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