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1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二、本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資格考試的學歷條件的人員,仍然可以報名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