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多年現外國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多年現外國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多年現外國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多年現外國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64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寶匯與張俊離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號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雙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個孩子,事實上已構成夫妻關系,從你院報告及張俊的申請看,雙方互有缺點錯誤,應設法加強教育,促使他(她)們和好,一般情況下,不要輕易判決離婚。如經教育實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國婚姻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