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2002年2月25日
序號//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名稱//發文日期及文號//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1957年1月25日〔57〕高檢二字第80號//該批復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請示、答復問題的通知》//1980年7月18日高檢辦字〔1980〕第14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工作和報送材料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復/1980年10月4日〔1980〕高檢辦函第2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1981年1月20日〔81〕高檢發(監)5號//該辦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1982年6月1日〔82〕高檢監函第007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罪追訴時效問題的復函//1982年8月19日〔82〕高檢經函字第5號//該復函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第87條、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1982年9月13日〔82〕高檢發(經)15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春節期間加強監管改造場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82〕高檢監函第016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重處罰原則與刑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起訴時限和有關免予起訴的幾個問題的答復//1983年1月26日〔83〕高檢研函第1號//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與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注意經濟犯罪分子動態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1983年7月13日〔83〕高檢二函第8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不再適用
1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1983年7月28日〔83〕高檢研函第7號//該批復與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相抵觸,不再適用
1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借調到檢察機關幫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任法律職稱等問題的答復//1983年8月25日〔83〕高檢人函第5號//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與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1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監所檢察工作的通知//1983年8月31日〔83〕高檢發(三)14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二廳《關于查處盜伐濫伐森林案件的情況和意見》的通知//1983年9月23日〔83〕高檢二函第13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各級檢察院查處糧食系統貪污犯罪案件的情況和今后意見》的通知//1983年9月26日〔83〕高檢二函第12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三廳《當前打擊重新犯罪活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的通知//1983年10月10日〔83〕高檢三函第6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繼續抓緊抓好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1983年10月21日〔83〕高檢發(二)22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1983年12月20日〔83〕高檢研函第11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1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1984年1月9日〔84〕高檢發(研)2號//該答復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且其相關內容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2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 續進行盜竊的行為一并作為認定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復//1984年3月28日〔84〕高檢研函第6號//該批復所涉慣竊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17條、第264條等條款中作出明確規定
2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的一些問題的答復//1984年10月16日〔84〕高檢發(研)24號//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2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批復//1984年11月13日〔84〕高檢研函第16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2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1985年1月15日高檢一發字〔1985〕第5號//該通知所涉問題已在刑法第196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2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1985年3月5日高檢一發字〔1985〕第6號//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批復不再適用
2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1985年8月7日高檢二發字〔1985〕第9號//該批復的有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2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86〕高檢發(二)字第4號//《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業務文件的通知》廢止;《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代替;《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確規定
2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1987年1月2日高檢二發字〔1987〕第1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2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自偵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7年1月26日高檢二發字〔1987〕第7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2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1987年8月31日〔87〕高檢發(二)字第18號//該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分則第九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作出明確規定
3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1988年3月10日高檢研發字〔1988〕第3號//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277條等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3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十四條二、三款有關問題的答復//1988年3月22日高檢控發字〔1988〕第4號//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3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1988年8月12日高檢研發字〔1988〕第8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347條等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3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經濟案件、法紀案件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84〕高檢發(研)2號《關于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有關規定的批復//1988年12月1日高檢研發字〔1988〕第10號//該批復相關內容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3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協同辦案的通知//1988年12月29日高檢經發字〔1989〕第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3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偷支儲蓄戶存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89年4月12日高檢研發字〔1989〕第2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3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高檢辦發字〔1989〕第18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不再適用
3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該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代替
3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高檢法發字〔1989〕第3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3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1990年3月21日高檢貪檢發字〔1990〕第1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4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1990年4月16日高檢控申發字〔1990〕第2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之中
4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查處重婚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高檢控申發字〔1990〕第5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4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高檢發〔1990〕23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4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990年10月26日高檢發法字〔1990〕1號//該意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238條、第23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4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1990年11月7日高檢發研字〔1990〕8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94條、第247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4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1990年11月14日高檢發〔1990〕39號//該條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綱要》代替
4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1990年12月7日高檢發〔1990〕40號//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之中
4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1991年1月5日高檢發研字〔1991〕1號//該通知涉及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六章第七節、第九節之中,該通知不再適用
4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1991年1月25日高檢發刑字〔1991〕10號//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4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1991年8月30日高檢發民字〔1991〕2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章之中
5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1991年9月17日高檢發〔1991〕46號//該通知涉及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分則第四章、第六章第八節之中,該通知不再適用
5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斗爭的通知//1991年9月25日高檢發〔1991〕45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5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查處以私設“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1991年10月7日高檢發〔1991〕50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規定
5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部分擬擔任檢察機關領導職務的干部實行短期專業培訓的通知//1991年10月26日高檢發政字〔1991〕36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檢察官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5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檢發刑字〔1991〕121號//該細則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5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的通知//1992年1月7日高檢發〔1992〕2號//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規定不再適用
5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1992年3月9日高檢發〔1992〕4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5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20日高檢發〔1992〕7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5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1992年4月9日高檢發研字〔1992〕4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88條、第8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5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1992年6月25日高檢發民字〔1992〕3號//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6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7月20日高檢發〔1992〕2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分別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和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之中
6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15日高檢發辦字〔1992〕43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6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1992年10月14日高檢發〔1992〕34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6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高檢發貪檢字〔1992〕9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之中
6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商標案立案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3年1月9日高檢發研字〔1993〕1號//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已有規定
6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復查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1993年4月5日高檢發控字〔1993〕5號//該規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代替
6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1993年7月2日高檢發〔1993〕21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其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之中
6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20日高檢發貪檢字〔1993〕35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6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補充修改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高檢發刑字〔1993〕73號//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通知不再適用
6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高檢發研字〔1993〕6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已有明確規定
7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高檢發研字〔1993〕7號//該通知依據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且通知中的有關內容已在刑法分則第八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作出明確規定
7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日高檢發研字//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已有規定
7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日高檢發刑字〔1994〕18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其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作出明確規定
7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高檢發政字〔1994〕1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之中
7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高檢發研字〔1994〕2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7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贓款贓物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高檢發〔1994〕2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之中
7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94年8月26日高檢發〔1994〕25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7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4年9月14日高檢發研字〔1994〕9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7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高檢發貪檢字〔1994〕92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7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的通知//1994年10月28日高檢發貪字〔1994〕99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8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1995年1月11日高檢發貪檢字〔1995〕6號//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
8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查辦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7日高檢發法字〔1995〕1號//徇私舞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8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高檢發研字〔1995〕3號//《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其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8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高檢發研字〔1995〕4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8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1995年4月8日高檢發研字〔1995〕5號//該批復與刑法第17條的規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8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5年7月8日高檢發研字〔1995〕6號//《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中,有關案件管轄問題已在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8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官法〉實施方案》的通知//1995年7月18日高檢發〔1995〕14號//該方案是根據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檢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該通知不再適用
8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章程(試行)》、《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高檢發政字〔1995〕35號//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已規定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已經被國家司法考試所取代,該章程和辦法不再適用
8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落實《檢察官法》做好有關培訓工作的通知//1995年8月25日高檢發教字〔1995〕1號//該通知是根據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檢察官法作出的,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該通知不再適用
8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官培訓暫行規定》等四個配套規定的通知//1995年9月21日高檢發政字〔1995〕44號//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對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和現任檢察官的培訓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且四個配套規定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條例(試行)》等文件代替
9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侵占和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高檢發研字〔1995〕9號//該通知中的有關問題已在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9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8日高檢發研字〔1995〕12號//《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分則中
9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1996年1月18日高檢發辦字〔1996〕1號//該規則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代替
9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6年1月23日高檢發研字〔1996〕1號//該批復是依據原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不再適用
94//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996年6月4日高檢發研字〔1996〕4號//徇私舞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且該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9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1996年10月25日高檢發反貪字〔1996〕54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且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9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慶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成立之前有關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97年3月20日高檢發〔1997〕7號//該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階段、某一檢察院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不再適用
9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發布《關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高檢發釋字〔1997〕6號//該規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代替
9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大檢查的通知//1998年4月14日高檢發〔1998〕6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