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山東省棗莊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山東省棗莊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山東省棗莊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山東省棗莊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2006年2月21日 [2006]民四他字第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2006]3號《關于增加授予我省棗莊、德州中院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經研究,批復如下:
指定棗莊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棗莊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區域管轄范圍由你院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