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關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變更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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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關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變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關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變更問題的復函
2005年8月3日 法函[2005]65號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3月22日的請示收函。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在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其上級主管部門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92)22號)第2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 號)第81條的規定,可以裁定變更本案的被執行人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由其在所接受財產價值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