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工人配偶提出離婚不按軍婚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工人配偶提出離婚不按軍婚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工人配偶提出離婚不按軍婚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工人配偶提出離婚不按軍婚處理的批復
1965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5〕民函字第13號請示已收閱。關于長期在邊疆參加國防建設工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研究同意你們的意見,不按軍婚對待,但也須慎重處理。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