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古巴僑匯手續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古巴僑匯手續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古巴僑匯手續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古巴僑匯手續事》的函
1975年9月17日,最高法院辦公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古巴僑匯手續事”一文轉發給你們,望轉所屬執行。(抄:外交部領事司,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古巴僑匯手續事 (75)領認文字第384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
據我駐古巴大使館告,關于辦理僑匯的手續問題,古方銀行已通知中華總會館:華僑辦理匯款手續,只需古巴司法部門區級法院出證明即可。國內僑眷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請你處將上述規定通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
197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