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變結婚證的公證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變結婚證的公證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變結婚證的公證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變結婚證的公證辦法的通知
197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我院1974年1月31日(74)法辦司字第4號《關于涉外公證工作的幾個問題》一文中關于我基層政權發給的結婚證“應一律換發我人民法院(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書”的規定,在執行中發現一些問題,因此,今后申請人所持的結婚證如無政治問題或其他不良影響,可不再換發公證書,申請人要求給予公證的,可用我院辦公室印發的涉外公證書格式第九式予以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