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為加拿大“代替擔保人宣誓書”辦理公證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為加拿大“代替擔保人宣誓書”辦理公證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 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為加拿大“代替擔保人宣誓書”辦理公證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為加拿大“代替擔保人宣誓書”辦理公證事的函
1978年4月18日,最高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革命委員會外事辦公室:
加拿大駐華使館告,南京大學加拿大留學生MICHAELR·PHILLIPS為向加拿大申請換發新的護照,所填寫的表格“代替擔保人宣誓書”(DECLARATION INLIEU OF GUARANTOR)需我公證機關予以公證,請我協助。
據加方規定,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到使館辦理換照手續者,均需填寫此“宣誓書”并由所在地區官員作證。過去,上海、廣州公證處曾為在華的中國血統加拿大籍人辦過此種公證。今后,在華加拿大專家、留學生、中國血統加籍人,為換領新護照要求我為其填寫的“代替擔保人宣誓書”辦理公證,可予受理并收費。
該項公證可由另紙作成,證詞為:“茲證明×××(姓名)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面前填寫了前面的‘代替擔保人宣誓書’并簽字”。如有的“宣誓書”是請人代填的,可只證明其本人簽字。公證辦妥后,與“宣誓書”訂在一起,交申請人自己使用,不必送領事司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