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
高檢發研字[1999]9號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規范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職能分工,現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百零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和審查起訴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人民法院緩刑決定、假釋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ǘ┍桓嫒思捌浞ǘù砣恕⒔H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ㄈ┎环嗣穹ㄔ核佬探K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訴后,應當將當事人申訴情況及時通知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和審查起訴部門辦理申訴案件,應當依法審查,并將結果告知申訴人!
二、第四百零七條修改為:“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初審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決定抗訴后,有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