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續受理鐵路運輸系統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續受理鐵路運輸系統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續受理鐵路運輸系統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續受理鐵路運輸系統案件的通知
198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籌備組、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籌備組:
關于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達了通知。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人力不足,經費困難的情況下都積極承辦了鐵路運輸系統的案件。目前,由于各級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法院籌備組正在積極籌備。在各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法院尚未正式辦公之前,仍按聯合通知的精神執行,繼續受理鐵路運輸系統的案件,以利于及時有力地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動,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地方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有關鐵路運輸系統的案件中,確有實際困難,可與鐵路運輸檢察院、法院籌備組協商解決。各級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法院應抓緊籌備,爭取盡快開始辦公。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