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