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198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19日〔81〕滬高法辦字第75號《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扣留海運船舶是涉外海事訴訟中采取的一項強制性保全措施,是國際上的習慣作法。過去由法院決定扣船是根據1967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關于擬在上?哿粝ED商船“愛琴”號的請示》上,周總理指示:“只要國際上有慣例,即可扣留該船”和1975年9月17日,小平、先念等中央領導同志批準的財政部、外貿部《關于擬在上?哿羧致匪辜檀屏⑺埂柕恼埵尽分刑岢觯骸盀楸阌诠ぷ,我們意見,今后對類似情況需要扣船時,擬即根據總理指示精神,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扣船,由當地港監執行!
人民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作法是:凡需要扣留運輸船舶的,當事人應向船舶停靠港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并聲明承擔由于申請不當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確需扣船時,在征求外辦、港監的意見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然后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經批準后,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扣船命令,由港監執行。當被扣船舶所有人提供擔保后,即通知港務監督機關準予該船離港。在沒有另外正式規定以前,請仍按上述作法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