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改造后留給房主自住房產權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改造后留給房主自住房產權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改造后留給房主自住房產權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改造后留給房主自住房產權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
1982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民他字〔1981〕第05號函收悉。關于黃一鳴與黃婉貞房屋案中涉及房改留房的產權問題經研究: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后,留給房主的自住房產權仍屬原房主。具體處理同意你院的意見。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理福州市黃一鳴與黃婉貞房屋糾紛申訴一案中,因涉及到有關房改政策問題,上下級法院認識不一,特向你院請示,現將該案的情況和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略
我們在審查此案中,根據黃菊初、王玉蘭的檔案及有關證人的材料,證實延平路2號四進房屋一座是屬于黃連初、黃菊初、黃桂初共同經營中原樟腦廠和協昌豫行的款項購買的,由于黃連初早死,故用黃一鳴與菊初、桂初的名義買的,他們的房屋從來沒有分析過,該屋應屬于他們父輩三兄弟共同所有。關于這點我們與一、二審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房改留房的認識和適用政策是有分歧的。我們的意見是:
(一)延平路2號房屋在私房改造中,房管部門將該屋二進留給黃連初之妻王玉蘭居住,三進留給黃菊初、黃桂初居住。我們認為房改留房給他們居住,不等于是給他們分產,因為留房并無改變所留房屋的私人所有性質,其留房產權仍應屬于原共同所有人,但一、二審法院以房改留房居住作為確定產權的判決依據是不當的。
(二)延平路2號二、三進房屋產權既屬于黃連初、黃菊初和黃桂初共同所有,他們三兄弟的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清楚,而一、二審法院卻先把該屋二進產權確定為黃一鳴等一家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對王玉蘭贍養費也沒有妥善安排是不妥的。
(三)延平路二、三進房屋只有在黃菊初等三兄弟合理分割之后,屬于黃連初的遺產,才可由王玉蘭及其子女同時繼承,但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延平路2號二進房屋是黃連初的遺產時,卻把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份應屬于王玉蘭所有的都作為遺產平均分割,這就剝奪了未亡配偶一方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是不符合政策規定的。
總之,對房改留房的產權問題,認識不盡一致,有的說房改后的自留房,其產權應屬于留給當時居住的人所有;有的說房改不等于分家、確產,其自留房的產權仍應屬于原業主所有。福州市類似這類案件比較多,情況相當復雜,究竟怎樣正確認識和處理這個問題,我們沒有把握,房管部門也認識不一,同時,缺乏政策依據,請你們給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