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刑事案件時一般不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刑事案件時一般不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刑事案件時一般不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刑事案件時一般不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1982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水上運輸高級法院籌備組:
最近,中央領導同志對在電視中轉播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實況時出現(xiàn)有給被告人帶手銬的鏡頭,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動作要注意社會主義文明。經調查了解,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公布實行以來,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刑事案件時,在法庭上對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情況,雖已大為減少,但仍存在不少問題,急需改進。今后,請注意在法庭公開審判中,凡是被告人沒有可能逃跑、行兇、自殺和發(fā)生其他危險行為時,都不要對他們使用戒具。只有在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時,才允許使用戒具。但在拍攝電視時,要告訴電視臺工作人員,不要拍攝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帶戒具的鏡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