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類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類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類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類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2年9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號《關于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報送核準問題的通知》,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層人民法院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關于類推程序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的類推案件,報中級人民法院同意,上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類推,認為應該引用刑法條文判刑。在退回基層人民法院時,怎樣辦理法律手續?請予答復。
198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