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8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對新辦的合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毙薷臑椤昂蠣I企業的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第八條“合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季預繳。每季在季度終了后十五天內預繳,每年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逼渲小懊磕暝谀甓冉K了后三個月內”修改為“每年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
三、第九條“合營企業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逼渲小澳甓冉K了后三個月內”修改為“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
關于提請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議案的說明
財政部副部長 李朋
我受國務院的委托,對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議案,作以下說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對推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經過近三年的實踐,也發現了這個法有三處需要加以修改。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新辦的合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备鶕M一步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加快發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精神,對合營企業減免所得稅的期限需要適當放寬,建議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合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上述第五條第一款經過修改以后,除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照此執行以外,過去已經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所得稅減免期限,由財政部提出處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季預繳。每季在季度終了后十五天內預繳,每年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钡诰艞l規定,“合營企業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從執行的情況看,由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辦理決算需要的時間比較長,規定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辦理稅款的匯算清繳和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往往做不到。因此,建議將第八條的“每年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改為“每年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將第九條的“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改為“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
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