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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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發〔20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執行。
2008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客觀、公正評價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強化監督,提高審判質量,根據《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現就在人民法院試行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更新觀念,深刻認識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重要意義
1.建立科學、統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是《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案件質量評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目的、功能、特點,設計若干反映審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況的評估指標,利用各種司法統計資料,運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技術,建立案件質量評估的量化模型,計算案件質量綜合指數,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進行整體評判與分析。這項工作對于正確把握審判形勢、總結審判經驗、增強審判能力、改進審判工作、推動國家法治化建設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覺接受人大和社會的監督,實現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客觀、科學、公正評價;有利于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項改革措施的科學決策和正確實施;有利于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增強審判工作責任心,促進審判工作的良性循環。
3.通過評估體系能夠確立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的量化標準,建立法院內部全新的動態監督機制和科學化審判管理,能夠分析影響審判質量的各種因素,從而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決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詳細的參考依據,推動法院審判質量的全面提高。
4.通過評估體系指標之間的關聯、制約和綜合指數的協調和整合作用,能夠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最大化地實現審判的公正與效率。
二、尊重科學,遵循規律,努力構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5.案件質量評估應當堅持正確導向,節約訴訟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標、妨礙審判獨立、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當堅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數據收集、匯總、整理過程公開,確保評估具有良好的客觀性、預期性和公信力。
6.適應評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塊化的指標設計方法,除對審判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外,通過評估指標、評估指數的轉換和組合,實現對訴訟和執行各環節、各類審判的評估,以及對法官辦案質量的評估。
7.評估指標體系是根據審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劃分為審判公正、審判效率、審判效果3個二級指標。二級指標由33個三級指標組成。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減少指標。
8.審判公正指標11個,由立案變更率,一審陪審率,一審上訴改判率,一審上訴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發回重審率,二審開庭率,執行中止終結率,違法審判率、違法執行率,裁判文書質量指標組成。
9.審判效率指標11個,由法定期限內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結案數,法官年人均結案數,結案率,結案均衡度,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當庭裁判率,平均審理時間與審限比,平均執行時間與執行期限比,平均未審結持續時間與審限比,平均未執結持續時間與執行期限比指標組成。
10.審判效果指標11個,由上訴率,申訴率,調解率,撤訴率,信訪投訴率,重復信訪率,實際執行率,執行標的到位率,裁判主動履行率,一審裁判息訴率,公眾滿意度指標組成。
11.在評估中,可以運用數量研究方法,通過專門計算機程序編制案件質量評估綜合指數、二級指數和三級指數,以及訴訟和執行各環節,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門審判的類型指數。
12.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評估目的、審判工作的特點,參考全國法院近年評估指標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確定評估指標的合理值、警示值。
13.權數是反映某一指標在綜合評估體系中重要性程度的數值。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評估目的和指標的重要性程度、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以及數據來源的可靠性等因素合理確定評估指標的權數。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的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評估指標的權數。
14.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質量綜合指數通過調整系數進行修正。以解決各地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影響評估客觀性的問題。
三、健全機構。理順關系。努力提高案件質量評估水平
15.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由研究室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或者由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評估管理機構,負責評估指標設計、數據收集整理、評估指數編制和評估結果通報、分析等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支持評估工作。
16.上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可以對本院及本轄區法院的案件質量進行評估。
各級人民法院負責本院評估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報評估基礎信息。
17.充分發揮審判流程管理、個案評查、法律文書評查、司法統計的作用,做到分工合理,職責互補,數據共享,保證評估的客觀真實性。
18.案件質量評估根據下列來源和途徑收集評估指標的數據:
(1)評估數據以審判流程管理、法律文書、統計臺賬、司法統計報表、紀檢統計報表等審判和執行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生成的信息為依據。
(2)評估公眾滿意度,可以根據需要由各級法院組織或者委托民間調查機構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形象)監督員和當事人及其代理(辯護)律師、社會公眾進行問卷調查收集。
(3)評估指標涉及的社會經濟數據,以上一年度政府《統計年鑒》為準。
19.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文書數據庫和統一的統計臺賬,作為評估數據真實性核查的依據。記載審判過程和結果的法律文書和統計臺賬應當從審判流程管理信息中由計算機自動提取、生成。沒有實行審判流程網絡管理的,法律文書進入案件信息數據庫,案件信息的提取和統計數據的生成與案件審判、執行過程同步完成,并保證與案卷記載情況完全一致。
四、創新機制,完善制度,全面發揮評估機制的作用
20.建立和完善與審判工作發展和審判管理需要相適應的司法統計制度.統一司法統計指標的名稱、統計口徑、統計時間、計算方法和計量單位。
21.加快數據積累,建立以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為核心,反映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司法保障等基本情況為主要內容,涵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情況的計算機數據庫,為評估提供數據支持。
22.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評估指標的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和指數編制由計算機自動完成和實時更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對評估的干擾。 評估計算機管理軟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開發。
2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將載有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各類法律文書及統計報表逐級上報。上報的信息應當做到完鼙、真實、全面、準確。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法院通過網絡上傳.不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法院刻錄光盤上報。
24.最高人民法院每半年和年度對評估數據和評估指數進行分析,形成全國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分析報告;對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質量情況進行總結,定期反饋各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情況.
25.由Ⅱ強評估數據核查。通過法律的內在規定性和司法統計指標之間的關聯性,對評估數據的真實性進行核查。核實的評估數據與上報數據不一致的,報表單位應當說明理由,經上級法院審核批準予以更正,并按誤差率對上報數據進行修正。
26.建立、落實評估數據核查制度和違法統計舉報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組織一次司法統計數據專題檢查,隨機選擇若干評估指標,對其數據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司法統計數據的核查情況和違法統計的查處情況應當于核查結束后在全國法院進行通報。
為追求評估指數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篡改統計數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
27.評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評估結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情況的綜合反映,是進行審判工作管理、決策和評價考核各級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據之一。各級法院應當正確對待評估結果,高度重視評估數據的綜合利用,定期分析評估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查技工作薄弱環節,加強監督指導,不斷改進審判工作。
在評估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意見,總結經驗,特別是要注重對評估指標、權數及評估方法、綜合指數的利用等方面進行研究,提出適合法院管理、有利科學評估的意見和建議,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推動評估工作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