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法〔200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推進農村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方針政策。為全面貫
徹落實中央重要戰略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工作職能,為農業農村工作大局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現就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中央方針政策的精神實質,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全局出發,制定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行動綱領。為了做好2009年的農業農村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發〔2009〕1號文件中指出:擴大國內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實現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基礎支撐在農業;保障和改善民生,重點難點在農民。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上述中央方針政策的精神實質,充分認識農業農村工作在黨和國家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我國的人民法庭,95%在農村,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把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作為人民法院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內容,作為落實黨中央戰略決策的重要抓手,抓緊抓好,務求取得新成效,作出新成績。
二、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要求,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質量水平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這一重要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確保農村改革創新的大力推進和農村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加強對現代農業的保護力度,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提高;積極穩妥開展工作,通過司法手段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繼續強化制度落實措施,確保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2009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是推進“十一五”規劃順利實現、全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實現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為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更好地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努力踐行“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高度關注民生,著力解決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眾利益的難點熱點問題;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目標要求。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能否躍上新臺階,取得新進展,關鍵在于認真執行好以上部署和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以落實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文件要求為重點,謀劃好、開展好2009年的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質量水平,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作出積極貢獻。
三、以保增長為目標,為加強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生產穩定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一)牢固樹立和不斷強化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意識,依法加大對破壞、侵占耕地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破壞、侵占耕地違法行為,要依法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實現“用途管制、節約利用、嚴格管理”的耕地保護目標。
(二)著重審理好涉及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等各環節的糾紛案件,均衡確定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流轉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注意做到維護農產品生產各要素配置生產、交易秩序與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并重,切實落實平等保護的法制原則,在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促進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生產的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依法維護好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者利益。注意提高審判工作效率,避免案件審理影響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以保護農業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為目標,依法加大對破壞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行為的制裁力度。
(四)依法維護農民合作組織等農村新興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相關新類型案件審判工作質量和水平。要按照有利于提高農業市場集約化和組織化的原則開展審判工作,為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加快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推動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和農業經營方式轉變。
四、以保民生為關鍵,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實現農民群眾幸福安康打下堅實基礎
(一)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維護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各項權能。把農民依法享有的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落到實處,實施全方位的司法保護。要高度重視及時糾正、制止侵害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土地承包經營各項權益的違法行為,切實避免因其成為失地農民所導致的社會風險。
(二)審慎處理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分配等糾紛案件,及時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對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要主動尋求黨委、政府、人大的領導、配合與支持,以農民群眾聽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注意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最大限度地維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準確理解和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好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與企業健康發展之間的關系。在審理涉及農民工維權糾紛案件過程中,不能將農民工權益保護與企業生產健康發展對立起來,既要保護農民工的眼前利益,也要著眼于保障農民工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在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努力促進企業生產的健康發展。在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勞動報酬,以及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各個方面,引導和樹立城鄉平等的社會觀念,為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作出積極努力。
(四)在審理農民工返鄉創業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案件時,要加大對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創造有利條件,是當前人民法院農民工工作的重點內容,更是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中的關鍵環節。要站在確保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高度,積極探索、穩步推進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工作制度措施,為農業穩定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積極貢獻。
(五)對因經濟利益和民生等問題引發的勞資、債務、合同糾紛,要在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下,盡可能采取調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尋找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努力實現互利共贏。在案件執行工作中,要從有利于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于員工生計保障、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全力消除因不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引發的經濟、社會風險。下大力氣組織開展好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探索建立黨委政法委組織協調、人民法院主辦、有關部門聯動、社會各界參與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
五、以保穩定為重點,為農村改革創新的大力推進,農村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堅持“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基本要求開展工作。落實分類指導原則,因地制宜大力開展巡回審判。以維護穩定為目標,全面發揮人民法庭面向農村、貼近群眾的優勢,使每個人民法庭都成為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堅強堡壘。
(二)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各項權益,保障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和長久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各項權益的核心,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要深刻認識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各項權益的重要意義,以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各項權益為重點,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判力度,著力化解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基本矛盾。
(三)嚴格執行法律、國家政策規定,規范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立健全,是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大力推進農村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按照《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要求,以促進流轉市場的建立健全和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目標,審理好承包土地的轉包、租賃、互換、入股等相關糾紛案件。要通過規范、保護來促進流轉,不能片面強調促進流轉而忽視甚至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時總結調解經驗,努力提高調解工作質量水平,積極拓展調解工作領域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通過司法調解解決案件糾紛,促進當事人之間訴訟關系的協調、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之間司法服務關系的有序,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
(五)努力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不能因審判和執行工作誘發不穩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是有機統一的整體,要以符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為標準開展人民法庭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尤其要注意糾正將三個效果割裂開來,片面強調法律效果而不考慮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錯誤認識和做法,確保執法辦案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積極協調各種矛盾化解手段之間的配合與銜接,推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斷完善。努力提高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水平,實現手段和方法的創新,促進人民調解效果穩步提升。注重與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等其他多元糾紛解決主體的聯動協作,構建糾紛解決的全覆蓋網絡,爭取將矛盾化解在訴前,消除在萌芽,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安寧。
(七)認真做好農村涉訴信訪工作,努力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全力支持和積極參與黨委和政府主導的維護農民權益機制,探索建立在黨委領導下的信訪案件終結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對上訪人的救助基金制度。加強源頭治理,落實訴訪分離制度,完善信訪案件的接待、分流、處理工作機制。
(八)有效探索司法專業化和大眾化相結合的新途徑,嘗試建立司法協理網絡。按照《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的相關要求,充分發揮司法協理員和司法協理網絡的作用,及時了解農村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多措并舉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六、積極主動開展法律服務,最大限度推動農村社會依法治理和全面進步
(一)糾正機械理解司法被動性的不正確認識,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高度出發,積極開展法律服務。要創新法律服務形式和途徑,變被動為主動,大力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通過審判活動等各種有效形式,把法制宣傳教育同農業、農村、農民的具體情況緊密聯系起來,不斷提高農村社會法治觀念與水平,把人民法庭建設成為聯系廣大農民群眾、滿足農民群眾司法服務需求的重要陣地和平臺,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推進農村社會依法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視和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對農村社會思想道德和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推進社會誠信制度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注重保護重合同、守信用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審判工作在表彰重信守約方面的獨特作用。通過司法手段,倡導崇尚科學、誠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促進農村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和諧、勤勞致富、扶貧濟困的社會風尚。
七、認真執行“五個嚴禁”規定,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各級人民法院在抓人民法庭隊伍建設中,要以認真執行“五個嚴禁”規定為重點,建立并嚴格執行反腐倡廉的制度規定。深入開展先進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要用發生在身邊的違法違紀案例教育廣大干警。對違反“五個嚴禁”規定,不適宜繼續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干警,要堅決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依紀處理。必須做到令行禁止,切實有效地預防腐敗現象發生。通過清正廉潔的司法形象、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風,不斷提高人民法庭在廣大農村的司法公信力。
2009年是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工作極為關鍵的一年,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三個至上”重要指導思想,在2008年工作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狠抓人民法庭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有針對性的工作規劃和落實意見。對當地人民法庭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注意認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對策,必要時及時層報。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