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法函〔2004〕30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及管轄的請示》(京高法[2003]35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