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關于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關于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1984年1月11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關于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以不擔任委托代理人為宜,如受委托的審判人員是委托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且不在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為特殊情況準許.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