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謹防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謹防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謹防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謹防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的緊急通知
法明傳[2009]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因暴力抗拒執行而致執行干警被打傷的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在鄉鎮、農村地區更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對在暴力抗拒執行中被打傷、打殘的執行干警表示慰問。在暴力抗拒情況下的強制執行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極大,應當引起各級人民法院的特別關注。
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基層政權組織疏于管理或慫恿對抗執行行為及被執行人執行意識差、群眾法治觀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執行干警工作不講策略、違反程序、方法簡單、精心大意、言行失準、激化矛盾等內部原因。但是,相關法院關于暴力抗拒執行的報告大多只找外部原因,極少從內部找原因。事實上,只要執行法院、執行干警在個案執行中,能夠堅持從實際出發,冷靜地面對現實,嚴格地依法執行,全方位地做好工作,許多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是可以避免的。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增強社情意識。執行工作直接面對社會,面對群眾,必須深入了解當時當地的社情民情。執行人員在個案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特別是居住在鄉鎮、農村、林場、農場、礦區等地的被執行人,要注重了解其當地基層政權、基層組織的領導管理情況,公安派出所的協助執行能力,民族風情及民眾的法律意識,被執行人的文化修養、道德品質、性格特征、精神狀態及其家族勢力等,并有針對性地確定執行方案。
凡經調查分析認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應當事先通知基層政權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協助執行;如果執行人員認為可以獨自到被執行人居住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執行而不需要通知基層政權組織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并可以防止激化矛盾的,須將工作方案報經分管院長或執行局長批準。
二、提高程序公正意識。執行工作必須堅持程序正義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圖“便捷”而舍棄法定程序。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必須一絲不茍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實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執行秩序。
對于居住在偏遠山區或易于引發群體對抗的被執行人,應當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改變當面送達即予執行的做法;如果經查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促成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不可不經工作即以拘留、拘傳等方式“追債”;被執行人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或執行行為有異議,并提供證據證明的,應當當場停止執行,并在事后認真審查,依法處理;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雖沒有當場提供證據證明,但以異議理由當場對抗執行的,也應當為防激化矛盾而停止執行,事后依法妥處;凡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當眾有暴力抗拒執行的言行,或以自焚、自縊、自溺等自殺手段相要挾的,如無公安機關協助配合,不宜當場采取拘留等措施,并應立即停止執行,以緩解矛盾,但應于事后對暴力抗拒執行者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責任,按法定程序處理。
三、注重執行形象。執行人員就地執行,直接面對社會的各種矛盾,置身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中,要通過規范的言行舉止,充分體現國家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形象,充分體現人民法院最講理、最公正、最可信賴的形象,充分體現法院干警為人民的公仆形象,從而,贏得執行當事人、現場群眾和基層政權機關的信賴和支持。
為此,執行人員應當首先明確執行工作追求的司法價值是執行程序公正,端正執行工作的終極目的;應當充分尊重執行當事人雙方的法定權利,特別是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必須認真審查,及時答復,不得不予理睬或有反感情緒或不予審查即予以駁回;堅持對執行異議采取聽證、質證、辯證等方式予以審查,努力保持執行透明度,增強執行公信度;改變超職權主義的執行觀念和執行方法,充分尊重執行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表示;應當持證著裝,規范執行用語,并善于教育說服工作,善于對暴力抗拒行為人曉之以德,治之以法;在矛盾激化時,應當保持理智,不發怒、不失言、不過度,冷靜、沉著、果斷地化妥矛盾,妥處突發事件,保持法官的風度。
四、加強社會協作。執行工作的社會性較強,要求執行人員必須作好社會工作,善于將司法工作和社會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將依法獨立執行與依靠地方黨委領導緊密結合起來,將執行專門工作與堅持群眾路線緊密結合起來,力求執行個案形成社會合力,并擴大法治宣傳效果。
執行人員在個案執行中,對有可能激化矛盾、發生暴力抗拒執行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黨委報告或通報情況,爭取其支持和協助;對暴力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人,要及時依靠黨委并會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同時報告上級法院;對地方官員支持、慫恿、袒護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人,要逐級上報,堅決追究其黨政紀律和法律責任;對于暴力抗拒執行的典型事例,要依靠媒體及時公正批評,擴大法治宣傳的社會效果,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五、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線”,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各地法院執行機構是現代“商戰”必爭的“制高點”;執行干警既處于社會矛盾沖突的旋渦中,又置身于反腐敗斗爭的“風口浪尖”上,因而,必須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為此,執行干警要懂得“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堅持廉潔奉公,一身正氣,以優良的素質和氣質感召群眾,團結群眾,化解矛盾;要懂得“知己知彼”的重要性,力戒麻痹大意,盲目自信,堅持制作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并對一切可以預見到的暴力抗拒執行的因素作出防范預案,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要以社會穩定為己任,注重執行的社會效果與司法效果的統一,尤其在就地執行出現群體圍觀、參與時,要以社會效果為重,力避激化矛盾;要善于總結經驗教訓,凡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都要及時剖析執行瑕疵,找準內部原因,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癥下藥”,改進工作。
以上通知收到后,請立即轉發下級法院,并監督執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