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84年3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3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4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公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食品、飲料和調味品;
五、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動物和植物品種;
七、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外國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優先權的期限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寫明在外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的該申請文件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內,予以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行公告,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向專利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應當將異議的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副本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并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專利申請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并將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三年。
專利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專利權的期限自在中國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專利權人負有自己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許可他人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沒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義務的,專利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草案)》的說明
——1983年12月2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中國專利局局長 黃坤益
現在我受國務院的委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經過
我國于1950年曾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該條例于1963年廢止。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我國從1978年起開始籌建專利制度。1979年3月著手草擬專利法。1980年1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科委《關于我國建立專利制度的請示報告》,成立了中國專利局。中國專利局等單位在起草專利法的過程中,考察了各種類型國家的專利制度,參考了幾十個國家的專利法資料,廣泛征求了國內有關單位的意見。國務院于1982年9月再次作出了在我國實行專利制度的決定。趙紫陽總理在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中,提出了要“制定和施行專利法”。198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草案)》。
二、建立專利制度的必要性
專利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的和經濟的手段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這個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依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經過審查和批準授予專利權,同時把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公諸于世,以便進行發明創造信息交流和有償技術轉讓。為了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發明成果的推廣,便利從國外引進新技術,加速我國的現代化建設,需要及早公布專利法,盡快把專利制度建立起來。
專利制度是在技術發明成果成為財富、成為商品的歷史條件下產生和發展的。技術發明成果是勞動的產物,它凝結著發明人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在許多情況下還凝結著試驗研究儀器、設備和試驗材料等物化勞動和一些輔助性的體力勞動,但起決定作用的是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技術發明成果運用到生產中去還可以轉化為生產力,產生經濟、技術和社會效果。因此,同其他商品一樣,它也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應被作為財富加以保護。由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還存在著商品生產,為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應當大力發展技術發明成果這樣的商品的生產和交換。這就是我國建立專利制度的基本理論依據。
過去我們對技術發明成果強調國家所有,任何單位都可無償使用,這樣,發明人及其所在單位就不能從中得到經濟利益。這是一種“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表現,不利于調動廣大群眾和各單位搞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雖已開始實行技術有償轉讓,但由于缺乏法律保護,不斷出現產權糾紛及封鎖保密現象。外國人也存在種種疑慮,不愿向我們轉讓有競爭能力的新技術,有時雖愿意轉讓,但索要高價。為了適應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保護社會主義競爭,克服目前我國科技領域內存在的平均主義,打破技術封鎖,發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促進我國經濟技術的進步,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專利制度。此外,在已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對承認保護專利和商標的專用權都有明文規定。這是我國建立專利制度的實際依據。
建立專利制度對技術的交流推廣和打破技術封鎖是否有利?我們認為,從總體來講是有利的。因為專利制度的一個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它的“公開性”。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將其主要內容寫成詳細說明,由專利局予以公布。這樣做,有利于打破技術封鎖。當然,這只是對申請專利的這部分發明而言。在我們國家內,要完全解決技術封鎖的問題,還需要在其他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
實行專利制度,也有束縛我們手腳的一面,這主要是指對于外國人來我國申請并取得專利保護的技術發明成果,今后不能任意仿制和無償使用,如需使用,應同專利權人訂立許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費。有些技術發明成果通過有償轉讓,可能比仿制更省時間、省錢。權衡利弊,從全局和發展的觀點看,利將大于弊。因此,應該盡早頒布專利法,建立專利制度。
三、專利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專利法是國內法,也是涉外法,既要適合我國國情,又要考慮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專利法必須考慮到這個特點,才能行之有效,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現就專利法(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關于專利權
專利法的核心是專利權問題。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排他性的,即非經專利權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特點,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對這種財產權的關系,草案規定:
工作人員因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并取得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并取得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
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實際情況,職務發明創造占發明創造的絕大多數。因此,我國絕大多數的專利權將歸社會主義公有制單位所有。
草案還規定,根據國家計劃的需要,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相互不能拒絕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但使用單位應支付使用費。草案還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時,需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這說明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所取得的專利權只具有相對的排他性。
對專利權作了這些規定,將保證不會產生象資本主義國家那樣的獨家壟斷,也可避免不按國家計劃對某些熱門產品一擁而上的情況。
第二、關于專利保護的對象
為充分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草案規定,專利保護的對象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對申請專利的發明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審查。審查的標準同美、日等工業發達國家的標準基本相同。這樣我們批準的專利發明將是比較先進的。
為了保護和鼓勵廣大群眾從事小發明(即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積極性,專利的保護范圍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可以鼓勵產品品種和花色的多樣化,以滿足人民生活和生產日益增長的需要,增強出口的競爭能力。
考慮到我國當前的科學技術和工業發展水平不高,加上實行專利制度還缺乏經驗,草案對保護的技術領域的限制較嚴。這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做法。我們準備在實施一段時間取得經驗以后,再逐步放寬。目前暫不給予專利保護的范圍主要是某些新物質,如藥品、食品和各種化學合成物質的新品種,還包括不適于用專利保護的動物和植物新品種等。這是因為這些物質對人民生活、保健及加工工業的影響很深、很廣,如給予專利保護,搞不好容易束縛手腳。但對生產這些物質的新方法包括新的化學配方,仍可授予專利權,以有利于進行技術改造及從國外引進新技術。
對科學發現、數學方法和疾病的診斷治療方法,草案規定不授予專利權,因為它們不能直接用于工農業生產,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范圍。這種規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第三、關于保密發明的專利保護
專利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它的公開性,申請專利的發明經審查批準后,一般即由專利局予以公布。但出于對國家的利益考慮,大多數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雖給予專利權,卻不予以公開。
為保護國家機密,并適應對外開放政策和實行專利制度的需要,草案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國防專用發明的專利申請,由國防主管部門辦理。對非國防專用的發明,不應不加區別地都列入保密范圍,而且大部分發明,例如公開出售的產品和向國外轉讓的技術,一般是無法保密的;需要保密的發明,可以首先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然后在一定期限內,由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保密審查意見,應該保密的,由專利局按保密專利處理。
第四、關于對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對發明人應給予工資以外的一定的補償。草案規定,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根據發明創造的意義和實施后的經濟效益,對作出發明創造的個人給予獎勵和報酬。
獎勵包括精神的和物質的兩個方面,這是對發明人創造精神予以褒獎,以表彰革新。報酬是指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在一定時間內,從實施或有償轉讓專利發明所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對發明人的創造性腦力勞動給予一定的補償。這是符合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原則的。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可以從實施或有償轉讓的收益中收回一部分財力、物力和智力投資,國家也可以對這部分收益按規定收取稅金,補償一部分科研投資。這樣,就兼顧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
這里要附帶說明一點,專利法同我國現行的發明獎勵條例,不是相互對立的,兩者有區別又有聯系,可以同時存在,相輔相成。專利法和發明獎勵條例雖然都是鼓勵發明的,但專利法指的發明是一種構思,是解決技術課題的方案,其中大部分還沒有實施;發明獎勵條例指的發明是已經實施,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的重大科學技術新成就。取得專利的發明符合發明獎勵條例規定的是不多的,因為取得專利的發明,自批準專利到商品化的實施一般需要幾年或十幾年的時間。有些發明雖然符合發明獎勵條例規定,但不能申請專利。專利法和發明獎勵條例所規定的審查、批準程序也很不同。特別值得提出的是,取得專利權的單位一般可以得到經濟利益,它有利于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環和新技術與生產的結合;而得到發明獎的發明人所在單位,一般得不到經濟利益。當然,現行的發明獎勵條例中有某些與專利法不協調的條款,這在頒布專利法之后,可作適當的修改。
第五、關于對外國人的專利保護
我國實行專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便于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鼓勵外國人來我國投資。為此,應鼓勵外國人將其新的發明創造送來我國申請專利。出于維護主權和國家利益的考慮,草案規定,外國人來我國申請專利的,應依照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依照互惠原則,依法辦理。草案規定外國專利權人對在我國取得的專利發明享有專用權,同時又規定他們有義務在我國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發明,不能以向我國輸出產品代替實施。
有的同志認為,我們現在的科學技術水平比較低,發明不多,實行專利制度后,外國人的專利可能比本國人的多,因而主要是保護了外國人的利益,不如等到我國的科學技術有了較大發展之后再實行。由于我國有廣闊的市場,許多外國人會被吸引來申請專利,但由于政治、經濟等多種因素,也不會出現我國專利法一公布,外國的最新技術就會象潮水般地涌來的情況。何況我們實行專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為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提供有利條件。所以,即使外國人來申請專利的數量多一些,也并不是壞事情。因為外國人來申請專利將向我國提供譯成中文的最新技術情報,有一部分專利還將在我國實施,我們可以從中選擇我們所需要的技術,這將有助于推動我國的技術進步。
有的同志還提出,實行專利制度以后,會不會束縛我們利用專利資料的手腳?這種耽心是不必要的。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約2650萬件專利失效,它們已成為公共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而現在依然有效的350余萬件專利,因都已公開,也就失去了新穎性,今后不可能在我國取得專利權,也就是不可能再取得我國法律的保護。我們不能隨意利用或只有付了使用費才能利用的,只是來中國專利局申請,并經審查批準取得了專利權的那部分專利。從世界范圍來講,這部分比例極小。我國有潛力、有人才,利用引進先進技術去創造的財富將大大超過由于承擔專利使用費而付出的代價。
第六、關于對侵犯專利權的處罰
侵犯專利權是一種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不少國家對此都規定給予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也有的國家僅規定民事賠償。為了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草案對侵權行為,除規定予以民事賠償外,還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我國的刑法對侵犯專利權尚無具體規定,在刑法補充相應條款前,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假冒商標罪論處。根據國外的情況,侵犯專利權的糾紛,多數由雙方自行調解或仲裁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為數不多,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的更少。為了減少向法院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案件,各部門和地方各級科研成果管理部門可增加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除負責對有關專利工作的指導外,經專利權人請求,還應負責調解有關專利的糾紛。
專利法不是一項孤立的法規,它的實施應同其他有關的法規及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它也同思想工作的加強和各項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密不可分。建立專利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經濟和科技體制改革措施,它將有利于我國經濟管理素質的改進和提高。
以上是對專利法(草案)中幾個問題的簡要說明。有關施行專利法的一些具體問題將由實施細則作出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