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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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四條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三)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服役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八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
(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九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用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用的;
(四)拒絕重要軍事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附則
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一百零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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