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建議督辦落實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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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建議督辦落實工作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建議督辦落實工作辦法》的通知
高檢發辦字〔2007〕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建議督辦落實工作辦法》,已于2007年10月25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第十屆第二百五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11月9日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建議督辦落實工作辦法(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第十屆第二百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抓好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建議的落實,鞏固巡視工作成果,增強巡視工作實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項督查工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巡視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匯報后,按照黨組意見提出需要督辦落實的事項。在巡視工作中發現的下列事項列入督辦落實范圍:
(一)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部署中存在的偏差和問題;
(二)當地有影響的重大案件的辦理;
(三)改進和加強省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的相關工作;
(四)檢察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辦;
(五)檢察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其他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二、巡視建議的督辦落實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負責,巡視工作辦公室協助。
三、巡視工作辦公室對巡視組提出的需要督辦落實的事項進行匯總后送辦公廳。辦公廳根據各督辦事項的性質提出擬辦意見,報院主要領導審批。院領導審批后,由辦公廳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內設機構或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內設機構或省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列入督辦事項的巡視建議,應責成專人辦理,并在指定期限內向辦公廳報告辦理結果;期限屆滿不能辦結的,應報告進展情況。辦公廳應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報告院領導,同時抄送巡視工作辦公室。
五、巡視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匯報后,應根據黨組的意見,及時向被巡視的省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反饋巡視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要根據反饋情況,召開一次專題民主生活會,有針對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將有關情況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抄送巡視工作辦公室,并在六個月內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整改落實情況的專題報告。巡視工作辦公室協助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督促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抓好以上工作的落實。
六、巡視工作結束一年內,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工作辦公室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組織對被巡視單位進行回訪檢查,重點了解反饋意見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寫出專題報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