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關于袁惠等四人訴袁行健繼承一案的請示收悉。我們意見:一、袁行濂及袁行毅的五個子女均屬合法繼承人,他們雖然均在臺灣,其合法繼承權仍應受到保護。根據黨和國家的對臺政策,從祖國統一大業的需要出發,在審理上應予以方便。二、袁行濂既與原、被告均有信件來往,并明確提出繼承房產的意見,法院可以通過原、被告代為傳遞訟訴文書。對袁行毅的五個子女如能通過袁行濂得知他們下落,亦應照此辦理。三、袁行毅的五個子女,如經努力查詢,仍然聯系不上,可以保留他們的應繼承份額,請房管部門代管。四、本案按請示所述情況,不宜中止審理,亦不宜動員原告撤訴。此復。
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東民字第366號袁惠等四人訴袁行健繼承案。
被繼承人袁勵準于一九一八年購置東城區北池子大街五十五號房產一處,共有房屋四十六間半(四間經租、八間出租、八間半由被告袁行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擠占,尚未落實政策。)現原、被告雙方為繼承房產發生爭執,故原告起訴。
經查:被繼承人袁勵準娶妻汪靜、妾路舜芬(分別于1960年、1982年死亡)共生有七個子女即袁行寬(男,1942年去世,生有四個子女),袁惠(女,79歲,家庭婦女住西城區),袁日方(女,1974年去世,生有一女),袁行健(男,72歲,電子工業部第十設計院總設計師),袁薇(女,70歲,上海糖業煙酒公司退休干部),袁行■(男,已故,生有五個子女,均在臺灣),袁行濂(男,64歲,在臺灣)。據原、被告訴稱:袁行濂于一九四八年去臺灣現在臺北任律師與原、被告均有信件來往。且袁行濂在來信中已明確提出繼承房產之意見。原、被告之庶母,即袁行濂生母路舜芬于一九七九年去臺灣與袁行濂共同生活,一九八二年死于臺北。袁行■亦于解放前去臺灣(已故)其所生五個子女系代位繼承人亦在臺灣。我院認為:目前由于大陸與臺灣之間沒有公開對話和通訊往來,法院無法通知在臺繼承人參加訴訟,但案件又不能長期擱置,我們意見可否按份留出他們應繼承的財產由房管局代管,否則只能不定期中止審理,或者動員原告撤訴。對這類問題在審理程序上究竟應如何掌握,請予指示。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