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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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關于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與處理問題
審理經濟合同案件,首先要解決的是確認經濟合同的效力問題。被確認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合同雙方沒有約束力。但是對于合同被確認無效所引起的經濟糾紛,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國家的法律、政策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一)如何審查合同是否有效
確認無效經濟合同的法律依據,是《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實踐中,確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從四個方面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這里主要是指審查除依法成立的機關、團體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問題。我國目前尚無法人登記法規,但是根據其他的法規和有關規定,法人至少應是由國家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的獨立經濟核算組織。1979年國家經委、農委、工商總局發布的《關于開展工業企業普查登記的通知》明確規定,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必須全面登記。按照這個規定,凡在當地開展全面普查登記后,仍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或者雖已申請登記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認可的組織,應視為不具備法人資格。1982年8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工商企業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否則不準籌建或者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等。當前發生糾紛的經濟合同有不少是在上述《通知》、《條例》發布以前簽訂的。確定這部分經濟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需要從實際出發,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凡在開展工業企業全面普查登記前雖不符合規定手續,但確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經濟組織所簽訂的合同,如無其他違法情況,一般應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未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成立的,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應視為無效。
在審查法人資格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簽訂人的代理人資格及其代理權限。其中:(1)盜用、冒用單位名義簽訂合同的,其所簽訂的合同無效;(2)超越代理權限的,其越權部分無效,但在發生糾紛前經被代理人追認的除外;(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簽訂人雖無委托書,但持有委托單位能夠說明情況的介紹信的,應視為有代理資格。
凡合同主體為個體經營戶、農村專業戶、經濟聯合體的,需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得執照。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第一是審查合同的標的是否屬于法律、政策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第二是審查合同中有關標的的數量、質量、價格和違約責任等規定是否違反國家計劃、法規和政策。第三是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有無規避法律的行為。第四是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超越批準的經營范圍。如合同簽訂時,已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或擴大經營范圍,合同簽訂后,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經營的,可不視為超越經營范圍。
3.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必須審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違反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情況。
4.審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在深入進行,新情況不斷產生。審查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要符合當前的政策,要從實際出發,要有利于進一步搞活經濟和對外開放。
(二)對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
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處理:一個是無效經濟合同造成的財產后果;另一個是無效經濟合同中的違法行為。
對無效經濟合同所引起的財產爭訟,應當按照《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返還、賠償或追繳三種方法處理。
在具體處理案件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要注意返還財產和追繳財產的區別
返還財產不是懲罰措施,而是消除無效經濟合同造成的財產后果的一種法律手段。追繳財產才是一種懲罰手段。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追繳財產只適用于故意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因為故意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其性質和損害后果,要比其他無效合同嚴重,用返還財產的方法處理不足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是由一方的故意造成的,則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用返還還是用追繳的方法處理,大體上可以從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的性質、損害的對象、危害的后果等方面進行分析。屬于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要是違反工商企業登記和市場、財政、稅務、金融、商標以及勞動管理等法規,妨害了國家對企業正常的經濟管理秩序。這類情況中的過錯方有的是明知故犯,也有的是由于法制觀念淡薄或者缺少法律知識,不了解有關法律、政策,不懂得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但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觀上一般都是明知故犯,并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例如訂立假經濟合同或者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購銷內容淫穢的書畫、錄音帶、錄像帶,購銷質量低劣有損人民身體健康的藥品或違禁品等。
2.損失賠償應當區分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份額
無效經濟合同的雙方如果都有過錯,對返還財產后的損失賠償,應按照《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相應責任”不應理解為平均分擔損失或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合同雙方應當按照責任的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
此外,還應區別無效合同的責任與有效合同的責任。當事人違反了有效合同,主要通過償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辦法來承擔責任;而無效合同的責任,則應按照《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原則來解決。兩種責任的性質不同,不可混淆。不能一方面確認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又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3.略
二、關于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問題
(一)如何確定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
在查明經濟合同案件的事實后,按照《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過錯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明確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是解決糾紛的基礎。分析確定違約責任時,應當注意區別兩種情況:一種是違約尚未給對方造成損害后果的,只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即可;另一種是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后果而損失超過違約金或者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前一種情況只需要有過錯和違約行為即可確定責任;后一種違約責任則要從四個方面去認定: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2.要有財產上的損害事實。這是指由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損失的計算要有根據。3.要有過錯,也就是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是出于故意或過失。4.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要根據有關的法律、政策分清合同當事人責任的大小,是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是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量的貨幣,而不論這種違約行為是否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賠償金是違約一方由于給對方千萬經濟損失所給予的賠償。在合同規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賠償金是用來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如果違約金已能補償經濟損失,就不再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合同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只是造成了損失,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前者是由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明文規定的;后者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則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關于違約金的數額,可由雙方協議解決。但是對于故意違約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減少。對于過失違約的,可以考慮適當減免違約金,但必須是違約方經濟上確有困難,主動指出請求或者沒有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如果是判決的,則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經濟責任判處。對違約金應計算到人民法院結案時止。
《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償付,是指自合同仲裁機關的仲裁書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天內償付。
(三)在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有過錯情況下的違約責任問題
《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對簽訂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負有責任。應先由違約方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再由應負責任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這是因為,違反合同責任的處理,應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而不應在違約方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與對方之間進行,所以不能直接追究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責任。
此外,由于國家計劃的調整,某些企業關、停造成的經濟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關、停企業資產維護、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經濟責任處理后的繼續履行合同問題
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是違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的主要方式,但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并不能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勞務的履行。《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對任意撕毀合同又有條件繼續履行的一方,更應嚴格執行這一規定。
原訂合同中的某些項目如果需要修改、補充的,雙方可以重新協商,然后按雙方達成的新協議履行。
三、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經濟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這是對仲裁時效的規定,不是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訴訟時效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特別是有無事實根據這一條件,并結合合同本身有無索賠期限的規定來考慮是否受理。如果合同糾紛發生的時間較長,或者無人證物證,事實顯已無法查清的,可以不予受理。對于合同規定有索賠期限而逾期起訴的,應不予受理。
四、關于經濟合同案件中的犯罪和其他違法問題
在審理經濟合同案件中發現的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要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認真處理。
(一)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轉公安、檢察機關偵查處理。
(二)在本合同案件中有違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僅須給予經濟制裁的,一般可由人民法院直接處理;如須給予紀律處分,應轉給當事人所在單位處理。
(三)對于不屬于法院管轄的違法亂紀問題,可轉有關部門處理,但應同時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還要將司法建議書抄送其上級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