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法〔20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完善司法保護制度,規范司法保護行為,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為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服務,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