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長期分居協議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其離婚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長期分居協議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其離婚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長期分居協議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其離婚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長期分居協議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其離婚效力的復函
1984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駐阿根廷大使館領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領發70號文收悉。
關于在國內結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王鈺與楊潔敏因婚姻糾紛,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許離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議,請求你部承認并協助執行問題,經與外交部領事司研究認為,我駐外使領館辦理中國公民之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執行我國法律。王鈺與楊潔敏的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承認和協助執行。他們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分居協議,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規定的程序向阿有關方面申請承認。如果他們要取得在國內離婚的效力,必須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