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復
法函[2006]68號
四川省高級人法院:
你院[2003]川民終字第343號《關于如何認定司法鑒定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司法鑒定機構執業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屬于實行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制度的范圍
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以及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的通知》(國清[2002]6號)精神,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審批、注冊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部門負責。
關于你院請示中提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又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為司法鑒定機構,其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同時具有兩個《執業許可證》的問題,是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鑒定實行雙重執業準入管理而引發的,應當視為一個單位兩塊牌子,不能因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經過雙重登記就認定在其單位注冊從業的工程造價人員系同時在兩個單位違規執業。對于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單位和鑒定人員的執業資質認定以及對工程造價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審查,應當以工程造價行政許可主管部門的審批、注冊管理和相關法律規定為據。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