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發〔2009〕58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已經中央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重大事項,請及時報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擴大司法公開范圍,拓寬司法公開渠道,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訴訟法的規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一、立案公開
立案階段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便捷、有效的方式向當事人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序、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訴訟和執行風險提示以及可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應當通過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受理情況通知當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將不予受理裁定書、不予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件依法及時送達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二、庭審公開
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檢查進入法庭旁聽。因審判場所等客觀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發放旁聽證或者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能夠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認證。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應當公開,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回避。案件延長審限的情況應當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內或者通過其他公開的方式公開宣告判決。
三、執行公開
執行的依據、標準、規范、程序以及執行全過程應當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執行信息查詢系統,擴大查詢范圍,為當事人查詢執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后應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選擇鑒定、評估、拍賣等機構的過程和結果向當事人公開。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執行標的物的保管、評估、拍賣、變賣的程序和結果等重點環節和重點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執行中的重大進展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四、聽證公開
人民法院對開庭審理程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聽證的,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案件、涉法涉訴信訪疑難案件、司法賠償案件、執行異議案件以及對職務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響案件被告人的減刑、假釋案件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開聽證的,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開的范圍、方式、程序等參照庭審公開的有關規定。
五、文書公開
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采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制宣傳、法學研究、案例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的需要,集中編印、刊登各類裁判文書。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當事人對于在互聯網上公開裁判文書提出異議并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在互聯網上發布。為保護裁判文書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利,可以對擬公開發布的裁判文書中的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收集社會各界對裁判文書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六、審務公開
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管理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聯網站和其他信息公開平臺。探索建立各類案件運轉流程的網絡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及時查詢案件進展情況。通過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關于法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各種規范性文件和審判指導意見以及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公開重大案件的審判情況、重要研究成果、活動部署等。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干擾警示、監督情況通報等制度,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情況,切實保護公眾的知情監督權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大膽創新,把積極主動地采取公開透明的措施與不折不扣地實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結合起來,把司法公開的實現程度當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評價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標。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研究制定司法公開制度落實情況的考評標準,并將其納入人民法院工作考評體系,完善司法公開的考核評價機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的指導,定期組織專項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完善司法公開的督促檢查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司法公開工作在資金、設施、人力、技術方面的投入,建立司法公開的物質保障機制。要疏通渠道,設立平臺,認真收集、聽取和處理群眾關于司法公開制度落實情況的舉報投訴或意見建議,建立健全司法公開的情況反饋機制。要細化和分解落實司法公開的職責,明確責任,對于在訴訟過程中違反審判公開原則或者在法院其他工作中違反司法公開相關規定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同時要注意樹立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個人和單位,推廣先進經驗,建立健全司法公開的問責表彰機制。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規范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工作,妥善處理法院與媒體的關系,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旁聽案件庭審、采訪報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便利。
第二條 對于社會關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舉措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稿、法院公報、互聯網站等形式向新聞媒體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條 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審判場所座席不足的,應當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記者旁聽庭審應當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第四條 對于正在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對于已經審結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新聞宣傳部門協調決定由有關人員接受采訪。對于不適宜接受采訪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接受采訪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新聞媒體因報道案件審理情況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請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書復印件、庭審筆錄、庭審錄音錄像、規范性文件、指導意見等。如有必要,也可以為媒體提供其他可以公開的背景資料和情況說明。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協調工作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應當為新聞媒體提供新聞報道素材,保證新聞媒體真實、客觀地報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對于新聞媒體報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實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澄清事實,進行回應。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與新聞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座談會或研討會,交流意見,溝通信息。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自律準則。對于新聞媒體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輿論監督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法院應當及時研究處理,改進工作。
第八條 對于新聞媒體報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反映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 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