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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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
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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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銷售機構:
為提高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人員執業素質,規范基金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見附件1,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予以發布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銷售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制定基金銷售人員資質合規計劃。其中: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管理規則》施行半年內達到相關要求;
(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管理規則》施行一年內達到相關要求;
(三)商業銀行應當在《管理規則》施行一年內達到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要求,且每個營業網點至少應有一名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管理規則》施行兩年應內達到相關要求。
二、《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基金銷售人員在《管理規則》實施前,已經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取得的考試成績合格證,可以作為其從業資質證明。
三、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由基金銷售人員所在機構統一打印,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由基金銷售人員登錄協會網站自行打印,并加蓋所在機構公章。
四、基金銷售機構應在2010年6月底以前在本公司網站建立公示專欄,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2)將全部基金銷售網點及基金銷售人員資質情況在公司網站上披露,同時將公示網址和本公司基金銷售人員資質情況報送協會。今后,基金銷售機構應每年對銷售人員資質情況進行更新,并將更新內容報送協會。公示網址、本公司基金銷售人員資質情況和更新情況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送至beian@sac.net.cn。
五、協會在每年證券業從業人員年檢工作中,將檢查應注冊獲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的基金銷售人員的注冊和執業情況,還將通過基金銷售機構現場檢查、日常業務檢查等,檢查基金銷售機構營業網點基金宣傳推介人員持證上崗和執業情況。
附件:
1、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
2、基金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從業資質信息一覽表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8%BD%BC%FE2%BB%F9%BD%F0%CF%FA%CA%DB%CD%F8%B5%E3%BC%B0%CF%FA%CA%DB%C8%CB%D4%B1%D7%CA%B8%F1%D0%C5%CF%A2%D2%BB%C0%C0%B1%ED.1263201520312.doc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
第一條 為提高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人員執業素質,規范基金銷售行為,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有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下列基金銷售人員:
(一)基金銷售機構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中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包括部門基金業務負責人;
(二)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等。
第四條 基金銷售人員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從業資質證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一)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由所在機構統一進行注冊申請,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一科的,可直接獲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第五條 基金銷售人員應符合下列資質要求: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銷售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二)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前款第(三)項人員已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的,可以豁免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第六條 基金銷售人員在開展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時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基金投資人出示從業資質證明。
第七條 對于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基金銷售人員,基金銷售機構應遵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和本規則的要求,統一辦理執業注冊、后續培訓和執業年檢。
第八條 對于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的人員,基金銷售機構可參照協會證券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大綱的要求,組織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職業培訓。
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所在機構組織的培訓,也可以參加協會遠程系統的培訓或所在轄區地方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培訓。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流動情況、獲取從業資質和業務培訓等進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管理檔案,登記基金銷售人員的基本資料和培訓情況等。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本機構所屬的取得基金銷售從業資質的人員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從業資質證明及編號、所在營業網點等信息。
第十一條 協會對各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執業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則及協會其他自律規則的,協會將進行調查并視情節輕重對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予以紀律處分,相關懲罰記錄記入基金銷售人員和所在機構的誠信數據庫。不予糾正或情節嚴重的,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