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 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圖書交易行為,維護圖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和供貨商、經銷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和經銷商,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供貨商和經銷商在圖書交易中,要嚴格執行《書刊征訂發行委托書》制度,鼓勵使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的《出版物供銷合作協議文本》。
供銷雙方建立業務關系須簽訂具有法律效用的書面協議,對訂貨方式、發貨折扣、發貨方式、收貨驗貨要求、購銷形式、銷售上架周期、退貨比率、結算方式與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有明確的約定,嚴格按協議進行公平、誠實、守信的圖書交易活動,共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規則為行業自律行規,立足行業,面向社會,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鼓勵、支持、保護行業各界、媒體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五條 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必須守法經營,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進入市場的圖書,不得參與盜版、盜印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六條 規范圖書交易行為,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圖書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要大力遏制圖書交易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打擊失信行為,保障交易各方權益,改善外部環境,促進競爭和創新,維護圖書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圖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第二章 訂貨
第七條 各級經銷商須從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供貨商訂貨,不得向零售企業、個人以及無合法證照的企業和個人訂貨。
第八條 供貨商可與獨立經營的、具備圖書經營資質的經銷商直接建立訂貨業務關系,但應審核經銷商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接受無圖書經營資質的經銷商訂貨。
第九條 經銷商以書面、電話、網絡或其他形式向供貨商訂貨,經供貨商確認后簽訂協議。訂貨一經確認,未經供貨商同意,不得無故取消訂貨。若因此給供貨商造成經濟損失,經銷商應按合同約定給予供貨商賠償。
第三章 供貨
第十條 經協議確認后的訂貨,供貨商未征得經銷商同意,不得無故不供、少供或推遲約定的時間供貨。若由此給經銷商造成經濟損失,供貨商應按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供貨商應本著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定價,并建立合理的供貨折扣體系。不應以低于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的供貨折扣,向零售企業、網上書店、非經營性團體和個人批發圖書。
第十二條 供貨商向連鎖經營的集團企業供貨時,只與其總部采購機構發生業務關系;在連鎖經營總部統一采購、結算的前提下,經雙方協議約定,供貨商可以按照連鎖經營總部提供的發貨單,向其所屬連鎖分銷店直接供貨;已經確立獨家代理經銷的區域,在確定的區域內,不得再向其他經銷商供貨。
第十三條 供貨商向經銷商發貨須按照出廠包及行業標準包樣式包裝,注明收貨企業、收貨人、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等內容;發運清單中圖書的品種、書名、數量、定價、折扣及實洋、碼洋、供貨商等相關內容必須齊全,單據清單須隨包同行,并在附清單的包上注明“清單附內”。
第十四條 供貨商須提前向經銷商提供新書出版的信息和數據,新書的定價不應超過征訂估價的20%,出版時間不應超過預計出版時間六個月。
第四章 收、驗貨
第十五條 經銷商不得無故拒絕供貨商的正常發貨。未經經銷商確認的發貨,未按出廠包及行業標準包包裝致使無法點驗的發貨,以次充好、新老版本混雜、已在市場流通過的陳舊圖書作為新書的發貨,在發貨運輸過程中嚴重污損的圖書除外。
第十六條 經銷商收貨后,須及時驗貨。如發現差錯,應在收貨一周內告知供貨方,雙方確認糾錯;如發現圖書印裝質量問題,應及時與供貨商聯系,作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經銷商驗貨時發現貨物在發貨運輸中丟失,應由供貨商負責查詢;無法查明丟失原因的發貨,其損失由供貨商承擔。
第五章 退貨
第十八條 供貨商應按雙方的訂貨協議接受經銷商的正常退貨。因經銷商自身原因造成污損的圖書、非供貨商供貨的同版圖書、同版同品種有添訂的圖書等退貨除外。經銷商退貨時,應按發貨包裝的同一標準辦理,退貨丟失,由經銷商負責查詢,無法查明丟失原因的退貨,其損失由經銷商承擔。
第十九條 包銷的圖書若無錯發、脫期、圖書質量等問題,原則上不退貨,雙方約定同意的除外。
第六章 促銷
第二十條 開展促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留促銷活動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促銷活動應如實宣傳,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不炒作虛假信息。
第二十一條 提倡開展能夠讓消費者得到真正實惠的促銷活動。鼓勵供貨商和經銷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互聯網、讀書俱樂部等新興銷售模式,但不得低價傾銷新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低價(低于圖書正常出版成本價)競爭和競標。
第二十二條 新版圖書出版一年(以版權頁出版時間為準)內,進入零售市場時,須按圖書標定的價格銷售,不得打折銷售。其中重印圖書以首次出版日期為起算日期,再版圖書以再版出版日期為起算日期。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經銷商可進行優惠促銷,但優惠價格不得低于版權頁定價的85%:
(一)機關團體采用競標方式采購時;
(二)網上書店或會員制銷售時;
(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圖書交易博覽、訂貨、展銷活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地方性或專業性圖書訂貨、展銷活動;
(四)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期間。
第七章 結算
第二十四條 供貨商與經銷商應遵守合同約定按期結算貨款。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收貨后180天、開具增值稅發票后不超過90天。結算時,雙方不得隨意改變合同約定折扣。
第二十五條 結算時,供貨商須提供合法發票和加蓋公章的結算清單。否則經銷商可以拒付貨款。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于自覺嚴格遵守本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協會將在業內進行宣傳,推薦其參加各項評優評獎活動,優先參與利用協會搭建的各種平臺,突出的企業給予獎勵。
對于違反本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視情節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消除影響;
(二)要求賠償因其違規行為給相關企業和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三)在出版發行行業內通報批評;
(四)向社會媒體曝光,并記入誠信檔案;
(五)對違規情節嚴重者,提交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優、評獎和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必要時建議供貨商和經銷商減少或中止與其業務往來。
(六)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建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暫緩通過年檢或不予年檢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和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聯合成立《圖書公平交易規則》咨詢核查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監督規則的實施;
(二)建立圖書供貨商和經銷商誠信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供貨商、經銷商的信用狀況,引導供貨商、經銷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
(三)負責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受理,并對投訴和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及其不誠信行為;
(五)關注市場,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新的自律機制,為政府行政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供貨商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圖書總發行企業、圖書批發企業;經銷商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圖書總發行企業、圖書批發企業、圖書批零兼營企業、圖書進出口企業、圖書零售企業、讀者俱樂部、網上書店等。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對全國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經銷商具有自律約束力,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