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法[2009]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業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已公布。為保證各級人民法院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程序,特別是在當前正處于國際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充分發揮其在統一司法標準、保障和服務金融業健康穩定運行、保持經濟平衡較快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為大局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還在蔓延,而且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還可能進一步加深,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任務異常艱巨。受國際金融危機快速蔓延和世界經濟增長明顯減速的影響,我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合同履行困難都可能轉化為各類案件進人司法領域,并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審判各種類型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正確適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促進合同交易順利進行,更加重視增強為大局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積極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增強司法服務的效果。越是在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越要重視發揮訴訟調解的作用。要著眼于從根本上化解合同糾紛,多做調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爭取案結事了,力求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良好司法環境。
二、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為了因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使審判工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對于上述解釋條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特此通知。
20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