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
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
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10〕6號
各保險公司:
2008年8月以來,財政部和我會先后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和《關于保險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號)。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15號)。為確保上述文件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要求,對簽發的保單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具體測試方法、標準和控制程序請遵照《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實施指引》(見附件)執行。保險公司應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實施指引》的要求將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制度和程序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二、關于準備金計量控制程序
各公司應建立準備金計量工作流程和內控體系,確保準備金計量真實、公允,有效防范準備金計量的隨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準備金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準備金計量工作由公司董事會負總責,管理層、職能部門和經辦崗位分級授權,權責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約。
(一)準備金計量涉及的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經公司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包括但不限于:
1、準備金的計量方法、計量單元及其確定原則;
2、預期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金額的組成內容和計量方法;
3、重要計量假設,特別是壽險業務折現率假設;
4、邊際的計量方法和計入當期損益的原則和模式;
5、以上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提交不同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對公司戰略、財務報表的影響分析報告,供研究決策。
(二)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保持專業判斷的獨立性。如果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確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違反會計準則有關規定的,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及時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總經理沒有采取措施糾正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有權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若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未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將追究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三)準備金計量承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準備金計量假設、模型、具體方法及其變更,建立準備金計量報告的會簽制度。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準備金計量承辦部門的工作,并及時提供所需的數據和資料。
(四)保險公司應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將準備金計量工作流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本通知發布之后新開業的保險公司,應在開業申請材料中向保監會報送準備金計量工作流程和內控制度,作為財務制度的一部分。
(五)注冊會計師在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應重點關注準備金計量的內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監會相關規定,是否得到一貫遵循和有效執行。
三、關于準備金計量的折現率假設
對于未來保險利益不受對應資產組合投資收益影響的保險合同,用于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與負債現金流出期限和風險相當的市場利率確定。該市場利率可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750個工作日國債收益率曲線的移動平均為基準(中國債券信息網“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基準收益率曲線”,www.chinabond.com.cn),加合理的溢價確定。溢價幅度暫不得高于150個基點。
四、關于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風險邊際
財產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數據測算并確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風險邊際,但測算風險邊際的方法限定為資本成本法和75%分位數法,風險邊際與未來現金流現值的無偏估計的比例不得超出2.5%-15.0%的區間,同時測算風險邊際的方法和假設應在報表附注中詳細披露。不具備數據基礎進行測算的財產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風險邊際應采用行業比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風險邊際按照未來現金流現值的無偏估計的3.0%確定,未決賠款準備金的風險邊際按照未來現金流現值無偏估計的2.5%確定。
五、關于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財務報告準備金計量原則均適用于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未通過測試的分紅產品的經營情況也應當在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的各張財務報表中反映。例如,某分紅保險產品未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其保費和賠付支出不能確認為分紅保險利潤表中的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但其相關的經營費用、宣告紅利等仍應在分紅保險利潤表中列示。
未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分紅保險產品的基本信息應在專題財務報告“分紅保險業務基本情況”部分披露,其對應的負債,在分紅保險資產負債狀況表的“保戶儲金及投資款”項目中列示。
六、關于非保險合同保單負債的計量
非保險合同保單的負債應根據產品性質,適用相應的會計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其中,屬于金融工具的,應按照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具體如下:
1、未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保單的負債,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相關交易費用計入負債初始確認金額。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考慮保險風險的現金流,除非這部分現金流對整個合同現金流的影響不重大。
2、投資連結保險分拆后的獨立賬戶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3、萬能保險分拆后的投資賬戶負債,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相關交易費用計入負債初始確認金額。
4、非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的保戶投資金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5、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的保戶投資金負債,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相關交易費用計入負債初始確認金額。
七、關于壽險公司有關報告的銜接過渡
為了保持壽險公司有關監管報告的前后銜接和監管信息的平穩過渡,壽險公司除按照新會計政策編報2009年年度及以后各期償付能力報告和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之外,還需要同時按照實施《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之前的會計政策和精算規定向保監會報送2009年和2010年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備考報告),2009年年度、2010年各季度和2010年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備考報告)。
八、關于報告報送時間
各公司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及其備考報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及其備考報告、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可以延遲至2010年5月15日前報送。
2010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于2010年4月15日前報送。2010年第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期初數應根據審計后的2009年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做相應調整。
九、關于保險業務監管費
2008年12月,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121號),其中已將保險業務監管費計繳基礎從以前的“自留保費收入”修改為“自留保費”。自留保費是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費減去分保給再保險人后的金額,不是財務報表中的自留保費收入,其計算口徑不因會計核算口徑的變化而變化。
十、關于實施要求
(一)統一思想,形成合力。執行《2號解釋》是保險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更加客觀、公允的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結構調整和行業“又好又快”地科學發展。各公司一定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形成合力,積極推進保險業貫徹落實《2號解釋》的各項工作。
(二)高度重視,加強學習。《2號解釋》的施行將對保險公司的會計、審計、內部控制、公司治理及發展戰略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各公司務必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方式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及公司員工對《2號解釋》進行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2號解釋》的內涵和精神實質。《2號解釋》實施后,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的凈資產和利潤將有所增加,但這只是由于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準備金計量口徑由審慎的法定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向公允的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轉變的結果,這種影響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財務風險減弱或經營管理水平的改善。對此,公司管理層一定要有正確的認識,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斷加強內部經營管理,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三)精心組織,依法合規。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各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公司應成立以公司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2號解釋》實施工作小組,精心組織,統籌安排,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確保《2號解釋》順利實施。同時,嚴格禁止各公司在執行《2號解釋》的過程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之機,濫用會計準則賦予的會計判斷,操縱公司利潤。中國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實施新會計政策后的2009年年報組織檢查,對違法違規的公司和高管人員將進行嚴肅處理。
十一、如有《2號解釋》實施方面的建議或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與我會財務會計部財務監管處聯系。
聯系人:黃洋、郭菁
電 話: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實施指引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wugongzuo/bjf2010-6.DOC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