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的實施意見
關于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的實施意見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關于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的實施意見
關于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的實施意見
農發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總行營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積極開展合作共同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通知》(財發〔2009〕34號)要求,及時規范地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貼息貸款項目合作選項工作,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有關規定,研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項目選擇的具體要求
(一)企業應具備條件。
合作扶持對象為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借款人。優先扶持實力較強、規模較大、示范帶動作用顯著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所扶持的進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借款人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以及符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項目應具備條件。
項目類型為農產品加工項目、種植養殖基地項目、流通設施項目,以農產品加工項目為重點。項目安排一般限于農業綜合開發縣。
所扶持項目要有利于開發新產品和培育品牌,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明顯帶動農民就業和增收。其中:農產品加工項目開發的產品科技含量較高,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托;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流通設施項目須提供與農產品種植養殖和加工相關的服務。具體要求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每年發布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所扶持項目還要符合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項目資本金來源及比例達到農發行的要求。
二、進一步明確的貸款及貼息政策
所扶持各類項目,根據項目建設期和企業還款能力確定貸款期限和貼息期限。貸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內,貼息期限一般為3年;少數投資回收期長,但帶動農民增收效果好的項目,貸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內,貼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內。
財政貼息原則上限定在固定資產貸款范圍內,單個項目年貼息貸款的額度為500萬元-6000萬元。對部分項目確需的配套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給予貼息一年,單個項目年貼息貸款額度(固定資產貸款與配套流動資金之和)不變,但配套流動資金貸款占比不得超過30%。
貸款利率和貼息率原則上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三、操作程序
(一)項目受理和推薦程序。
1.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農發行縣級支行和縣(市)農發機構申報項目,填寫并提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推薦、初審表》(附件1)以及農發行和農發機構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于農發行沒有設立機構的縣(市),可由當地農發機構一并受理。
2.農發行縣級支行會同縣(市)農發機構在受理企業申報項目后,簽署推薦意見,連同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向農發行二級分行和地(市)農發機構推薦。
3.農發行二級分行會同地(市)農發機構對收到的縣(市)推薦材料簽署推薦意見,連同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匯總向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推薦。
(二)項目初審和貸款審批程序。
1.農發行省級分行會同省級農發機構對地(市)推薦項目原則上按季度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對企業和項目是否符合條件,項目總投資、貸款年限及額度、貼息年限及額度等是否合理,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項目分別納入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貼息貸款項目庫。
2.對納入貼息貸款項目庫的項目,由農發行組織獨立審貸。農發行省級分行要按權限盡快組織評審。對于超過農發行省級分行審批權限的貸款項目,仍按農發行信貸制度規定上報總行審批。審批通過的項目,農發行省級分行應及時通知省級農發機構并提供信貸事項審批通知復印件等相關材料。貸款批復文件中確定的貸款年限、額度等與初審意見不一致的,省級農發機構對貼息年限、額度等也要作出相應的調整。
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每半年將已批復貸款項目分別報農發行總行和國家農發辦備案。備案材料包括貸款批復文件復印件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推薦、初審表》(附件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情況匯總表》(附件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
(三)貸款發放和貼息撥付程序。
對已經通過上述貸款審批程序的項目,農發行優先保證貸款規模,國家農發辦優先保證安排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項目貸款根據農發行批復意見和客戶用款需求,由開戶行及時發放;貸款貼息采取“一次審批、按年貼息”的方式,項目審批通過后,貼息期限內每年只審核利息清單等相關材料,不再對貼息項目重新審批。當年實際發生的利息先由企業支付,利息清單、借款合同復印件經地方農發機構逐級匯總審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報國家農發辦審定。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后,貼息資金按規定逐級撥付到貸款企業在農發行開立的賬戶上。
四、農發行和農發機構的職責
(一)貸前審查。
農發行主要負責審查企業貸款條件和項目經濟效益,審查貸款年限、額度的合理性,審查企業還款能力及擔保措施等;農發機構主要負責審查項目是否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重點是帶動農民就業和增收等情況),審查貼息年限、額度是否合理。
(二)貸后管理。
農發行負責對貸款期內貸款使用、回收情況的監督檢查。農發機構負責對貼息期內項目建設及帶動農民就業和增收等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發現問題,雙方要及時溝通,并按雙方各自規定的程序處置。
(三)綜合協調。
農發行總行客戶三部牽頭負責貸款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與國家農發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國家農發辦主要負責貼息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農發行總行客戶三部對應的各農發行省級分行客戶部門負責與各省級農發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負責配合省級農發機構對地(市)推薦項目進行初審;負責定期向總行上報有關貼息貸款情況。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本省貼息政策落實和檢查工作;負責對地(市)推薦項目組織協調省級初審;負責定期向國家農發辦報告相關工作。
農發行縣級支行、二級分行和縣(市)、地(市)農發機構負責對初選合格的項目逐級推薦工作;對已經批準立項并發放貸款的項目,進行日常跟蹤監督檢查。
五、其他事項
(一)各地農發行和農發機構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立即開展選項工作,爭取盡快推薦、審批一批項目。
(二)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共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流程,報農發行總行和國家農發辦備案。
(三)雙方合作項目之外由農發行單獨審批的流動資金貸款,如符合現行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政策,仍可由企業按規定程序申請貼息。
附件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推薦、初審表
附件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情況匯總表
附件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審核情況匯總表(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