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0〕26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規定》,切實加強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管,促進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分支機構整改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保險公司現有分支機構整改
(一)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關于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要求,對營銷服務部在內的所有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自查。自查重點主要包括:
1、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否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
2、分支機構是否具有規范和穩定的營業場所,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和辦公設備;
3、分支機構是否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原件放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4、營業部、營銷服務部是否管理其他分支機構等。
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分支機構的整改工作,盡快制定統一的整改計劃,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和專門部門具體負責整改事宜,并于2010年5月1日前將整改計劃和指定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名單報中國保監會。
(三)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制定轄區內整改計劃,并于2010年6月1日前報當地保監局;保險公司根據《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的,應當由該機構將計劃單列市整改計劃報計劃單列市保監局。
(四)保險公司總公司、省級分公司和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應當于2010年12月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提交中期整改報告;于2011年11月1日前提交整改完成的總報告。
省級分公司或者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提交的中期整改報告和整改完成的總報告,應當明確說明轄區內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相互隸屬和管理關系。
(五)各保監局應當積極督促轄區內分支機構按計劃整改,及時檢查整改情況,給予必要指導,提出監管要求,并在2011年1月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轄區內分支機構中期整改情況報告,在2011年12月1日前提交整改完成的總報告。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依法采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等監管措施,并視情形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六)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第四條的要求,指定省級分公司或者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并于2010年4月1日前報當地保監局;保險公司變更指定的上述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二、關于整改期間營業部、營銷服務部的改建程序
(一)為符合《規定》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管理要求,保險公司在2011年10月1日前申請將營業部、營銷服務部改建為支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5、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6、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7、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并有合理可行的應對措施;
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改建應當提出改建申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請書;
2、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4、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絡建設情況報告;
6、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7、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8、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9、改建報告,包括改建原因及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
10、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資保險公司申請改建,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保監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外資保險公司申請改建,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由保監局受理并進行初審,初審完畢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收到上述材料后進行審查,并自保監局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批準改建的,頒發新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改建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外資保險公司批準改建的書面決定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由保監局負責送達。
(四)保險公司應當自批準改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就改建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個月,并同時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載明客戶服務電話和該分支機構的聯系電話。
(五)在整改期間,保監局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轄區內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的改建情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