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教發[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直屬有關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27號)精神,為了規范教育系統領導干部參與基本建設工作行為,有效推進教育系統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督和管理,保證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工程領域高效、安全、廉潔運行,嚴禁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27號)、《中共中央紀委 教育部 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精神,結合教育系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是指教育部系統,特別是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教育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校級領導和基建、審計、財務、紀檢、監察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教育部直屬單位有關負責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教育部公務員。
第四條 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國家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設科學規律,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建設,嚴格禁止以下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行為:
(一)對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表示默認,對有關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決定不執行或不予落實,對群眾或輿論反映的突出問題拖延不決、不予答復。
(二)以工期緊迫和保密等各種借口,明示或暗示相關單位不履行建設管理程序,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違規實施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
(三)違反招標管理規定,同意、授意或默許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規避招標;隨意提高或降低投標人入圍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四)違反規定將應該納入招標范圍的分項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發包給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現行政策規定,以技術復雜或其他理由,隨意變更招標方式。
(五)違反規定指定投標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標人入圍條件的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向投標人泄露或暗示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投標人等相關信息;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打招呼,在評標過程中對特定的投標人進行關照等。
(六)違規干預、操縱招標投標活動中代理、代建、咨詢機構的選擇;支持、授意、默許、串通或放縱投標人、中介機構進行圍標、串標、資質掛靠、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中標;違反規定擔任或指定評標專家,或通過誘導評標專家操控評標結果,或以監督為名干擾依法進行的評標活動;違規干預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標底、合理價、投標報價限值的編制。
(七)以打招呼、說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過設置不合理的條件迫使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工程項目;指定物資設備、建筑材料及構配件的生產商、供應商或服務商;對依法應當實施政府采購的物資未實行政府采購。
(八)暗示、默許或同意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與中標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要求有關部門不履行合同或違反承包合同規定,影響工程建設實施。
(九)違反規定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變更設計圖紙,增加施工現場簽證,造成工程項目“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增加工程投資。
(十)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結算活動,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竣工結算;對工程結算審計工作施加不當影響,干擾獨立審計或縱容、默許承包商和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以拖延竣工驗收和結算為借口,采取不正當手段抬高工程造價。
(十一)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對違規或者概算明顯偏高的項目,分配下達項目預算;對不符合預算要求或者工程進度需要的工程項目撥付資金;截留、騙取建設資金,或者違規使用和挪用建設資金;隨意擴大工程項目支出范圍或在工程項目中開支、報銷與建設項目無關的費用。
(十二)違規插手干預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對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嚴重失實。
(十三)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說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強迫命令等形式,干擾、妨礙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投標人、承包商、供貨商的實名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壓案不查或阻撓辦案。
(十四)利用職權違規為自己、親友、身邊工作人員和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接受投標當事人和承包商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參與其他可能影響工程項目管理的活動。
(十五)有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各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教育部直屬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六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