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醫療衛生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暫行辦法
濟寧市醫療衛生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
濟寧市醫療衛生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暫行辦法
濟寧市醫療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病死嬰幼兒遺體的接收、轉運、保存、處置及相關環境污染與疾病防治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死嬰幼兒遺體,包括成形完整死胎。
第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公安、民政等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環保、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病死嬰幼兒遺體應當由其監護人妥善處理。
病死嬰幼兒監護人委托醫療衛生機構處理遺體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經病死嬰幼兒監護人與醫療衛生機構簽署《病死嬰幼兒遺體委托處理協議書》后,由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程序處理。
遺棄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病死嬰幼兒遺體,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登記并公告,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嬰幼兒監護人的,由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縣(市、區)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并由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程序處理。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死亡的嬰幼兒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由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登記,登記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病死嬰幼兒姓名、性別、出生及死亡日期;
(二)病死嬰幼兒死亡原因、來源;
(三)病死嬰幼兒監護人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聯系電話;
(四)病死嬰幼兒監護人與醫療機構簽訂的《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委托書》;
(五)病死嬰幼兒遺體交接時間;
(六)病死嬰幼兒遺體最終去向;
(七)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經辦人簽名。
遺棄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查找不到監護人的病死嬰幼兒遺體登記由醫療衛生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裹尸單包裝病死嬰幼兒遺體,并在裹尸單上注明遺體來源等相關信息,及時密封,不得外露,按規定時限移送至醫療衛生機構遺體存放處。
醫療衛生機構遺體存放處存放設施條件應符合相關要求,有專人負責管理。病死嬰幼兒遺體在醫療衛生機構遺體存放處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
醫療衛生機構應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病死嬰幼兒遺體流失應急預案。
第八條 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由醫療衛生機構及時通知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必須按要求安排專用車輛將病死嬰幼兒遺體就近轉運到殯儀館火化處理。在轉運過程中,病死嬰幼兒遺體應當保持密封狀態,不得外露。
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進行清洗消毒。
第九條 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等要求,進行火化處理。少數民族病死嬰幼兒遺體處理應當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提倡火化。
病死嬰幼兒遺體火化后,骨灰由殯儀館按照病死嬰幼兒監護人與醫療衛生機構簽署的《病死嬰幼兒遺體委托處理協議書》處理;查找不到病死嬰幼兒監護人的,遺體火化后骨灰不予留存。
第十條 病死嬰幼兒監護人與醫療衛生機構簽署《病死嬰幼兒遺體委托處理協議書》的,醫療衛生機構處理病死嬰幼兒遺體應當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其他嬰幼兒遺體處理費用,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減半收費。
第十一條 查找不到病死嬰幼兒監護人或病死嬰幼兒監護人確無經濟負擔能力的,遺體處理費用由當地財政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在醫療機構外發現遺棄嬰幼兒遺體,公安部門應及時立案調查,并交民政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處置病死嬰幼兒遺體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衛生、公安、民政等部門未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