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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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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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文件
林資發〔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按照2009年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氣管道通過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要求,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就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問題,我局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協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不包括線路站場、線路閥(室)、標志樁、固定墩、跨越的基礎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建設單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補償費,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二、上述范圍內臨時占用林地補償費標準,以項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補償標準(相應類型)為基數,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國家級及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范圍內的所有林地,依據我局與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界定的重要江河源頭、江河兩岸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為基數的100%;
(二)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為基數的90%;
(三)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為基數的80%;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為基數的55%;
(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為基數的40%。
三、按上述規定確定的林地補償標準低于當地臨時占用林地補償標準的,執行當地臨時占用林地補償標準。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于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限制林地使用范圍發生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范圍為準。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